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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徒制在公安专业教育中的应用探究

作者: 时间:2021-06-16 点击数:

2018年第4期

总第168期

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Public Security Science Journal——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

Aug.,2018 No.4Ser.No.168

 

师徒制在公安专业教育中的应用探究*

王晓东

(山东警察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摘要:师徒制是职业教育的最早形态,也是一种有效的技能传承方式。公安专业教育从很大程度上来说是一种职业教育,在公安专业教育中应用师徒制培养方式,符合公安教育的内在要求和发展方向。师徒关系的确立是师徒制在公安专业教学中应用的基础也是关键。师徒制关系的确立涉及到师徒的范围、师徒关系确立的原则、师徒积极性的调动。在公安专业教育中应用师徒制涉及到公安院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公安招录体制改革、公安机关人事管理等体制机制建设。

关键词:师徒制;公安专业教育;意义;师徒关系;制度设计

中图分类号:D6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040(2018)04-0095-05

师徒制是职业教育的最早形态,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技能传承方式,千百年来为各行各业所广泛运用,可以说,在人类教育史上,师徒制始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木匠、鞋匠通过师徒制培养,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的书记员、雄辩家、法律家也不同程度依靠师徒制培养。[1]在世界500 强企业中,有70%以上的成员企业用师徒制吸引、培养和留住优秀人才;[2] 美国一项对1972 年前诺贝尔医学奖获得者的研究发现,有半数以上的获奖者存在师徒关系。[3]

公安专业教育从很大程度上来说也是一种职业教育,在公安专业教育中应用师徒制培养方式,符合公安教育的内在要求和发展方向。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有关现代学徒制应用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安专业教育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收稿日期:2018-07-15

作者简介:王晓东,山东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副主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犯罪侦查。

*本文系2016年度山东省本科高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研究”(项目编号:Z2016M08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18 年山东警察学院教学研究项目“师徒制在公安专业教学中的应用”(项目编号:JY2018-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一、师徒制的概念及其演化

“师徒制”也叫“学徒制”,一般是指学徒通过跟随师傅共同劳动、单独接触,在师傅的指导、影响下学得一门手艺或技能。

在我国,传统的师徒制有两种情形,一是师傅与徒弟的关系,徒弟在师傅门下学习手艺,师傅将手艺传授给徒弟,徒弟免费为师傅工作,双方多为商业与利益的合作。二是师父与徒弟的关系,师父不仅承担起徒弟的老师、教授技艺的责任,还要承担起父亲的责任,除了学习以外,还要对徒弟的生活进行照顾,而徒弟对待师父则要像对待父亲一样尊敬,这种没有血缘却胜似血缘的关系,往往能够加深师父与徒弟之间的感情。这两种传统的师徒制都强调师傅(父)的单一性,视跟其他师傅(父)学习为背师叛道,属于大忌。

在西方,师徒制经历了前学徒制、行会学徒制(中世纪)、国家立法学徒制(16~18 世纪)、集体商议学徒制(工业革命后)和现代学徒制(二战后)五个历史阶段。[4]前学徒制是以“养父子”关系为基础的具有浓厚私人性质的非制度化的师徒制形式,类似于我国传统的师徒制。行会学徒制和国家立法学徒都强调师徒关系的制度化,不过行会学徒制中师徒关系的制度化由行会负责,而国家立法学徒制中的师徒关系则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制度化。行会学徒制是师徒制由私人性质的制度向公共性质的制度过渡的一种形式,[5] 而国家立法学徒制却使得师徒关系彻底地从亲情关系沦为雇佣关系。集体商议学徒制实际上是一种以学徒关系掩盖着的廉价劳动力的雇用形式,这种形式催生了工会保护工人和学徒的利益。现代学徒制是将传统学徒培训方式与现代学校教育相结合的一种“学校与企业式的职业教育制度”[6],被誉为“战后德国经济腾飞秘密武器”的“双元制”是现代学徒制的典型代表,这种模式将在企业里基于实践的学习与在学校里基于理论知识的学习紧密结合,其特点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以企为主。[7]

公安专业教育中引入的师徒制是一种现代学徒制,同时要吸收借鉴中国传统师徒制中的一些合理之处,使公安专业教育中的师徒制既符合现代先进教育理念,又具有中国传统特点。

二、师徒制在公安专业教育中应用的意义

(一)公安专业教育实际上是一种职业教育,而师徒制是职业教育的传统教学方法。根据《职业教育法》第十三条,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公安专业教育的行业性和就业相关性使公安专业教育具有职业教育的特性。实际上,公安专业教育是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的高等职业教育。如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设有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专业代码:680403K),与其相对应的本科专业是《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中的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专业代码:030606TK)。由此可见,经济犯罪侦查等公安专业无论专科还是本科,其实质都可归于高等职业教育。既然是职业教育,那么千百年来形成的职业教育的有效形式——师徒制,就应当并且也能够在公安专业教育中应用并发扬光大。

(二)公安工作涉及的知识面广,仅靠传统学校教育不足以应对。公安工作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将从事公安工作的在校学生来讲,需要储备足够的知识并积累一定的社会经验方能应对。但在公安院校的教学过程中,普遍存在教学与实战“两张皮”的情况。虽然公安院校在教学计划中也会安排一些实战课程,或者要求学生利用寒暑假或者安排专门时间(一般是一个学期)见习实习,但这种实践存在时间短、表面化的现象,不足以使公安专业学生真正达到承担复杂的公安工作任务的要求。实践证明,在公安实战工作中,通过师徒制进行“传帮带”能够有效帮助青年民警快速适应公安实战工作。如果在公安专业教育过程中提前引入师徒制,也必定会使在校学生强化对公安理论知识的理解,增强对公安实战工作中的感性认识,掌握公安工作中的一些隐形知识,如当地的发案特点、办案的经验教训、办案时灵感直觉的把握等,从而达到理论知识和实践紧密结合的学习效果。

(三)师徒制有利于促进公安专业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实践证明,公安院校毕业生在入职后,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眼高手低”的现象:书本知识尚可,实践经验欠缺;自认高人一等,实则难以成事,这是长期以来经社会无形地催化并经其自我内化而形成的“天之骄子”意识造成的自我感觉良好。这种盲目自大的自我感觉是不健全人格的主要表现,这种人格会使个体丧失客观的自我认知能力,进而影响人际交往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8]而从事公安工作,需要较强的自我认知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健全的人格就是健康的人格,它表现为有机体主动灵活地适应自然、社会环境,学习、工作、生活等诸方面都心情舒畅、做事效率高。[9]经过“象牙塔”般校园文化的熏陶,学生在掌握了丰厚的书本知识的同时也会产生“恃才傲物”的习气,若能同时接受具有丰富公安实战工作经验(公安工作中的很多经验是经由教训、失败积累起来的)的师傅的熏习,学生在兼备实战经验的同时也会变得老成和内敛,这对其健全人格的形成和今后更好地从事公安实战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四)师徒制是公安专业教育与公安实战密切结合的需要。由于各种原因,目前公安专业教育与公安实战的结合并不紧密。即便是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双千计划”①,也普遍存在“两张皮”的情况。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没有找好找准结合点。而师徒制恰恰是两者之间结合的最好抓手。作为教学型或教学研究型大学②的公安院校,其主要任务是为公安机关培养后备军,其基本手段是“教学”,即通过教学,培养合格的公安专业大学生是公安院校为公安实战服务的最主要途径和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安院校教学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安实战工作的好坏。实践证明,公安院校教学质量走在全国前列的省份,其公安实战工作也走在全国前列。因此,培养合格的或者优秀的公安专业学生不仅仅是公安院校的任务,也是公安实战部门的任务。为了今后有高质量的新生力量,公安实战部门有与公安院校共同培养公安专业学生的天然动力,而在培养学生过程中,公安专业教育与公安实战的结合也会水到渠成地密切起来。

三、公安专业教育中师徒关系的确立

师徒关系的确立是师徒制在公安专业教育中应用的基础也是关键。没有明确的师徒关系也就无所谓师徒制,而师徒关系的好坏又决定了师徒制在公安专业教育中应用的成败。

(一)师徒的范围。概括地讲,“师”的范围是公安民警,“徒”的范围是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学生。但“徒”的范围是确定的,每个在校学生都是徒弟;而“师”却应从公安民警中千挑万选。“师”应当具备高尚的人格和过硬的公安业务技能。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自己的专家库,专家库应当借鉴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建立若干分库。专家库是选择确定师傅的基本范围。入选专家库应当坚持“宁缺毋滥”原则,师傅要有真本事,要有责任心,不能误人子弟。专家库应当坚持动态管理原则,根据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以及民警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充实。

(二)师徒关系确立的原则。确立师徒关系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即双向选择原则、生源地原则、数量控制原则、专业相应原则。

1. 双向选择原则。师徒的选择应是双向的,既有师对徒的选择,也有徒对师的选择。徒弟应在给定的师傅人选范围内选择1-2 名师傅作为候选人,而师傅也要在给定的徒弟范围中选择1-2 名作为候选人。师徒双方各确定1-2 名候选人是为了避免选择面过宽而造成的随意选择。根据师徒双方的选择,公安院校可与公安机关协商确定具体的师徒关系。确定具体的师徒关系,首先要尊重师徒双方的意见,如果一次选择未成功,可以二次选择;二次选择仍未成功的,由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联合指定确立师徒关系。由于公安工作中的绝大多数实战经验出于基层,因此,为避免师傅(民警)的基层工作经验多少给徒弟(学生)带来学习上的差异,笔者认为,师徒制的专家库应当建在县(区)级公安机关。

2. 生源地原则。实践证明,大多数公安院校学生毕业后会回到生源地参加公安工作,因此,师徒关系的确立应以生源地为原则,即学生要与生源地公安机关的专家结成师徒关系。生源地原则有利于学生提早了解当地的公安工作现状,积累当地特有的公安实战隐形经验,对其参加工作后及早融入当地公安队伍和公安工作大有裨益。

3. 数量控制原则。数量控制原则是指师徒之间的数量对应关系要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一个徒弟只能跟随一个师傅学习,一个师傅只能带1-4个徒弟。既然专家库的师傅都是经过千挑万选、品德高尚、身怀绝技的专家,对于在校学生而言,每个专家都足以成为其学习知识的宝库。学习知识不能贪大求全,而要追求精和专。所谓“教之道,贵以专”,就是这个道理。一个徒弟只能跟随一个师傅学习也是中国传统师徒制的规矩。一个师傅只能带1-4个徒弟,主要是从师傅的教学精力和公安专业学制(专科三年制,本科四年制,每一年级一个徒弟)安排上考虑的,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师徒关系对公安机关正常行政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4. 专业相应原则。即徒弟所学专业应与师傅的专长专业相同或相近。考虑到公安院校的专业设置和公安机关专家库中师傅专长的客观情况,不宜严格要求师与徒的专业相同,相近也可。但专业不同或不相近不宜确立为师徒关系,这是由学生的专业培养需要所决定的。师徒专业不相应背离了师徒制的初衷,不利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不利于学生专业素质的培养。[10]

(三)师徒积极性的调动。在认知(好奇)内驱力、胜任内驱力、附属内驱力等的驱使下,[11] 学生具备天然的拜师学艺的积极性,这里主要探讨对师傅积极性的调动。调动师傅的积极性离不开责任心的培育和“名利”的勾牵。

师傅责任心的有无和强弱是师徒制教学成功与否的关键。有责任心的前提是有“责”,要通过规章制度明确师傅的带徒之责。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形式加以宣传和鼓励,增强师傅的岗位荣誉感。师傅具备了带徒教学的强烈责任心,再辅之以“名利”的勾牵,师傅带徒的积极性会更加高涨。如果没有有力的措施调动师傅的积极性,没有“名利”的诱导,仅靠当前的体制和机制,师徒制教学只能停留在纸面上或表面上。

“名利”勾牵首先是要明确师徒关系,确定师傅的名分。自古以来,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师”在中国社会的地位非常崇高。明确师徒关系,确定师傅名分是调动师傅积极性和责任心的首要因素。这种师徒名分不仅当事人要明晰,而且要公之于世。明确师徒关系,确定师傅名分应当有一定的仪式,仪式的价值和意义体现在帮助人们认识自我,建立生活秩序和规律。[12]虽然这个仪式不须旧时那种极其隆重的叩拜,但也应当庄严隆重。其次,要给与师傅一定的经济激励。师徒制教学作为公安院校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当然可以享受相应的教学经费的资助。这部分经费由公安院校在教学经费中列支,可以借鉴绩效工资的形式发放给师傅。发给师傅的绩效工资可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劳动的数量,而奖励性绩效工资则主要体现劳动的质量。再次,要对在师徒制教学中成绩突出的师傅要在学习休养、表彰受奖、职级待遇、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使他们甘于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扑下身子带好徒弟,为培养公安工作的后备力量倾其心智,甘为人梯。

四、公安专业教育中应用师徒制的顶层制度设计

在公安专业教育中应用师徒制涉及到公安院校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公安招录体制改革、公安机关人事管理等体制机制建设,这些都需要进行顶层设计。

(一)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目前,各公安院校人才培养方案基本上都是以灌输式课堂教学为蓝本制订的,在公安专业教育中应用师徒制有必要对现行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1. 进一步压缩课堂教学课时,给师徒制教育以必要的时间。近年来,各公安院校均在压缩课堂教学和理论学习课时量上下了一些功夫,但课堂教学的比例仍然偏大,均超过56.25%,③ 如果再加上公务员复习考试、撰写毕业论文等所占用的时间,理论学习时间所占比例均超过65%。④作为实质上的高等职业教育,公安专业教育的课堂教学或理论学习时间所占比例是偏高的。如果能将理论学习时间压缩到80 周(占教学周的50%,包括平时的复习考试时间、撰写毕业论文时间和备考公务员考试的时间),师徒制教学等实践教学就有了较为充足的时间保证,但这一举措除涉及到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外,还有赖于公安机关的招录体制改革。

2. 进行课程设置改革,将能够放到实战中学习的传统理论课程尽可能地安排到实践中去学习。如警察职业道德课、公文写作和法律文书制作课、政治类课程等。在课堂上是学不到警察的职业道德的,只有在警察职业中才能真正体味警察的职业道德;熟悉了公文和法律文书的格式后,公文写作和法律文书制作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经验、资料的积累和文笔的熟练程度,而公文和法律文书的格式并不需要专门的一门课去学习;公安机关是最讲政治和纪律的,而且政治学习是每一名公安民警的必修课,公安机关及其各部门均会按时组织各类政治学习,因此,政治类课程不需要占用过多的校内课时,学生可以在公安实践过程中与民警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3. 实行弹性学期制[13]。长期以来,公安院校均按部就班地实行固定学期制,不论以通识类课程为主的低年级还是以专业类课程为主的高年级,均实行全日制教育,这不利于师徒制教学方式的应用,也不利于学生实战能力的培养。实行弹性学期制,在低年级实行长学期,全部进行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在高年级实行短学期,缩短在校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时间,使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在师傅的带领和指导下投入到公安实战中去,在实战中进行应用和检验理论知识,同时可将实战中发现的鲜活问题带回学校、带回课堂进行理论层面的研讨,真正做到教学相长、做到教学练战一体化,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

(二)改革公安机关招录体制。公安机关招录体制是公安院校制定和调整人才培养方案的决定性因素。现行的公安机关招录体制套用了公务员招录体制,这与公安机关的性质和工作任务相悖,不利于公安队伍建设,也不符合公安教育规律甚至严重地扰乱了公安专业教育的正常开展。实际上,警察的编制体制没有必要同行政机关相对应,而是应当体现战斗化的需要。因此,以公务员的招录方式招录公安民警是不合适的。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的主要出路是成为正式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但是受制于“警察属于公务员”的观念,公安院校毕业生必须按照《公务员法》和2015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通过公务员考试和招警特有的考试、考核、考察后才能成为正式的公安民警。因此,备考公务员考试成为公安院校学生的头等大事,而公务员考试的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与公安专业教育内容几乎不相关。学生把公安专业科目学得再好、警察技能掌握得再娴熟,对于公务员考试而言也多无益处。可见,现行的公安招录体制严重制约和扰乱了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培养的开展。因此,建立一套符合公安机关性质任务和警察职业特点的公安机关招录体制和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入警机制势在必行。

2015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出台的《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2020 年以后毕业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院校教学质量评估情况,结合实际确定入警比例,并据此划定合格分数线。2016年12月,公安部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中提出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招录培养制度;人民警察院校公安专业学员实行预备警官制度,在校期间学习、训练、生活、医疗等所需费用,由国家全部承担。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研究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2015年1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和2018年3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均专门研究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方案和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方案。这些改革和意见均放宽了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的入警口子,对公安专业人才培养和公安教育来说是好消息。

(三)改革公安机关人事管理方面的某些制度。当前,公安机关人事管理遵循“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省级公安机关除直辖市外,省和自治区的公安机关对地市、县(区)级公安机关人事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羁绊,而公安院校均设在省级以上。这使得部属公安院校和多数省份(直辖市除外)的公安院校与公安实战部门在校局合作方面存在合作不畅、浮在面上的情况。如开展师徒制教学必须调动地方公安机关和师傅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而调动积极性和能动性的关键措施就在人事管理方面。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是公安机关后备力量的主要来源,从培养高质量的公安后备力量,增强公安机关战斗力的角度出发,公安机关有必要在人事管理制度方面作一些改革,调动带徒教学的师傅的积极性、能动性。

1. 给师傅带徒教学的专门时间。师傅是各公安机关各警种专业技能突出的公安民警,本来就承担着繁重的实战工作,如果没有专门的时间,师傅只能利用工作之余带徒教学,而这不是长久之计。“磨刀不误砍柴工”,从长远来看,培养高质量的后备军比完成眼前的工作更重要。

2. 给予师傅相应的荣誉。民警被选拔为师傅,本身就彰显了其优秀的道德品质和精湛的业务素质。对在带徒教学过程中尽职尽责的师傅和带出优秀徒弟的师傅要给予一定的表彰,在晋级晋职、福利待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3. 在师徒制教学方面赋予公安院校对公安机关相应的考核权限。师徒制教学要靠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密切配合方能成功。总体上说,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都有培养优秀学生的初衷和积极性,但公安机关会更重视日常工作,不可避免地会弱化师徒制教学这项工作。因此,在师徒制教学中有可能出现公安院校积极、公安机关消极的“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为保证师徒制教学的质量和效果,有必要赋予公安院校相应的考核权限。

五、结论

作为一种传统而又具有现代特色的师徒制教学模式,在现代职业教育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公安实战部门中也是积累实战经验和隐性知识“传帮带”的有效机制。在公安专业教育中引入师徒制符合国家有关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意见,也契合公安专业技能传授的特点。

在公安专业教育中应用师徒制,要兼采现代学徒制和中国传统师徒制的特点,重在理论与实践的密切结合,重在确立师徒关系和调动师傅的积极性。应用师徒制教学模式需对现有的公安教育和公安管理体制机制进行一定的调整。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本来就是高等教育永恒的主题,公安院校在这方面有很大的自主性。改革公安机关招录体制是近年来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公安院校可以顺势而为、应势而动,积极配合。而改革公安机关人事管理方面的某些制度,需要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出面,积极协调地方公安机关给带徒教学的师傅一定的政策倾斜,调动师傅的教学能动性;赋予公安院校相应的考核权限,进一步促进公安实战部门配合公安院校实施师徒制教学模式的自觉性。

注释:

①双千计划是中国政府在法学高等学校和法律事务部门之间的互聘制度,该计划从2013 年开始施行。主要内容是选聘1000 名左右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或挂职任教,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选聘1000 名左右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参与法律实务工作。

②本科大学可以分为研究型、研究教学型、教学研究型和教学型四种。详见武连书《再探大学分类》,载《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2年第10期。

③以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山东警察学院、江苏警官学院、江西警察学院、广东警官学院五所院校经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例,教学周均为160周左右。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课堂教学周(日常课堂教学加复习考试的周,下同)最少,为90周,占教学周的56.25%;山东警院的课堂教学周最多,为116周,占教学周的72.5%。

④如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侦专业整个第七学期安排复习公务员考试,第八学期安排撰写毕业论文;山东警察学院有76 课时的公务员考试复习(实际上公务员复习时间远超76 课时)和6 周的毕业论文撰写;江苏警官学院有8 周的公务员考试复习和3 周的毕业论文撰写;江西警察学院有10 周的公务员考试复习,在第八学期安排毕业论文撰写;广东警官学院有8 周的毕业论文撰写,在第七学期拿出2个月的时间进行公务员考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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