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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防控中部门协作机制建设初探

作者: 时间:2021-06-16 点击数:

2018年5月第3期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 of Beijing Police College

May 2018

No.3

【侦查研究】

非法集资防控中部门协作机制建设初探*

李绍昆

(山东警察学院,济南250014)

摘要:非法集资危害巨大,构建长期有效的非法集资防控机制迫在眉睫。从非法集资的形成原因,完善防控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体系,应对经济新常态下经济犯罪新动态、新特点、新趋势的需要等方面来看,在非法集资防控中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建设非常必要。可以通过完善部门协作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建立部门协作启动制度、程序制度,完善激励和监督机制以及相应的配套措施来构建非法集资防控中的部门协作机制。

关键词:非法集资;防控机制;部门协作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758(2018)03-0083-06DOI:10.16478/j.cnki.jbjpc.20180319.003

随着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和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运行中出现了融资瓶颈约束明显、企业经营困难等突出问题,与之相伴的是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呈现持续高发态势,虽然经过公安机关全力打击处置,但是非法集资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大案要案频发,风险隐患仍大量积聚。非法集资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危害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与经济安全,导致群体性事件隐患突出,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构建长期有效的非法集资防控机制迫在眉睫。

一、非法集资与防控机制相关研究综述

非法集资问题一直是法学界研究的热点,不管是刑法学界还是金融法学界都对非法集资的防控机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主要的研究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非法集资基础理论的研究,包括概念、特征、社会危害性和产生的原因等。李有星等在《论非法集资概念的逻辑演进及展望》一文中总结提炼了非法集资概念的演进变化过程;[1]彭少辉在《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与金融对策》一文中指出非法集资具有“犯罪手段多样,犯罪地域分布广泛,利诱性,犯罪组织结构严密,犯罪成员具有团伙性,作案周期性强”等特征;[2]张国琦在《规制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规范透析》一文中探讨了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社会危害性。[3]上述研究对于明确非法集资的产生原因和社会危害大有裨益,但是分析的角度偏重于法学,不够全面,非法集资作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社会现象,与经济和金融体制不健全密切相关,需要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才能更深入透彻。

二是对有关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范的研究,一方面是刑法规范,彭冰在《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一文中详细解释了非法集资行为的司法认定[4],并在《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等文章中提出了用“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代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种与现有刑事规制路径截然不同的观点;[5]另一方面是非刑法规范,彭少辉在《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与金融对策》中提出可以通过《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行政法律法规来规范,并通过对“中小企业”集资行为的有效的金融监管来防范风险。[2]此外近些年非法集资出现“互联网金融”等新的风险形式,学者们不再局限于集资行为研究的传统视角,有的借助新视角的拓展来寻找解决问题的新途径,黄砚丽在《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就做了这方面的尝试。[6]上述研究提出了对非法集资的规范可以综合刑法和行政法律法规手段,这为非法集资防控中部门协作提供了思路,但是现有研究成果没有从这个角度深入展开。

收稿日期:2017-11-29

作者简介:李绍昆(1978—),男,山东警察学院经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犯罪侦查学研究。

* 本文系公安部理论及软科学课题“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十项机制’研究”(课题编号:2016LLYJSDST024)、江西省经济犯罪侦查与防控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经侦信访问题研究”(课题编号:JXJZXTCX-004)、山东省本科高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研究”(项目编号:Z2016M085)的研究成果。

 

三是对非法集资规制机制的认识和完善。张明楷在《论金融诈骗罪的事实认识错误》一文中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对于非法集资所涉及罪名的司法适用做了详尽的学理解释。[7]但也有学者提出了现有防控机制的不足,黄韬在《刑法完不成的任务——治理非法集资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制度困境》中罗列了我国当下刑法规范在防控非法集资的司法实践中的诸多不足,具体表现为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同时还存在着对正常民间融资活动扩大打击面的倾向。[8]刘宪学在《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之反思》中指出我国刑法在惩治非法集资行为中法定刑畸重以及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模糊等问题。[9]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在非法集资防控中单纯依赖刑事规制机制存在诸多不足,有待完善。

纵观上述研究成果,理论界显然已经对非法集资防控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有所认识,但是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法学界和金融学界割裂地在看待这个问题,单纯地依赖刑事规制和单纯依赖行政监管都很难取得好的效果,其实它是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共同面对的一个问题,从部门协作的角度来深入研究防控机制更为合理。

二、在非法集资防控中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建设的必要性

(一)从非法集资的形成原因看,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建设是非法集资防控的现实需要

非法集资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社会结构、管理机制、法制建设、金融体制等方方面面,通过对非法集资形成原因的分析可以认识到,非法集资的认定、预防、打击、处置需要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机构、司法机关齐抓共管,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建设,形成合力。

1. 社会结构要素失衡成为滋生非法集资犯罪的温床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改革进程的逐步加快和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社会进入转型期,社会各种利益冲突不断,仍然处于不断地调整、变化和完善之中。经济领域的结构性矛盾集中体现为经济高速发展与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心理等结构要素之间未能得到协调发展。这些结构性矛盾在一定程度上为非法集资犯罪的滋生创造了条件。可见非法集资是社会转型期出现的产物,有其深层次的社会因素,不是单纯依靠某一个部门就能彻底根治的。

2. 社会管理机制不完善为非法集资提供了可乘之机

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出现剧烈的冲突,但是行政管理体制没能建立起与经济关系变化相适应的制约机制,导致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漏洞,加上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自发性与盲目性,导致大量不规范的经济行为出现。由此可见,非法集资的防控需要改善行政管理体制,加强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融资行为的管理。

3. 金融体制固有缺陷是导致非法集资行为产生的根源

从国际经验来看,金融体制越健全的经济体,非法集资活动越少,而我国金融体制的滞后缺陷与经济发展不相匹配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是导致非法集资行为产生的根源。一方面,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红利,民众手中实现了大量的财富积累,但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够健全,大量的社会闲置资金受制于投资渠道的匮乏而无法找到合适的保值增值的出路,投资需求的急迫性与投资渠道的单一性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另一方面,为经济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很难在正规渠道得到满足。这种矛盾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提供了契机。犯罪分子以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编制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名目,以满足大众的投资需求为掩护,骗取资金。有的中小企业正常的融资需求需要借助非正规的民间融资渠道去解决,导致资金成本畸高,入不敷出,负债累累,铤而走险走向非法集资之路。可见完善金融管理体制,正确引导投融资需求,加强对投融资行为的行业监管是非法集资防控机制建设的应有之义。

4. 法制不健全,罚刑责不相统一限制了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处置力度

经济犯罪行为一般是先违反一定的经济行政法规,然后再触犯刑事法律,这就要求对经济犯罪的处置要衔接和协调好经济行政法规与刑事法律之间的关系。[10]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同一经济行为在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中的界定不尽相同,以非法集资常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为例,如何理解法条中的“公众”一词,虽然在刑法理论上将其解释为“社会不特定的对象”,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人数、涉案金额及其前置条件以准确判定该行为的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界限甚至罪与非罪的问题确实会遇到“模糊不清”的窘境。所以健全法律法规,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织密法网,需要司法机关付出巨大努力。

(二)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建设是完善防控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体系的客观要求

从防控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体系整体来看,本应处于前置地位的民事法律规定不明,应承担预警职能的行政机关责任缺位,只能倚重司法机关利用刑事措施进行打击,造成刑事责任被过度强化。具体表现为:一是民事责任规定不明,非法集资往往与民间借贷相伴相随,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借贷纠纷的责任承担方式规定不明,一般只能借用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代偿性的规制。集资参与人谋求获得投资收益的诉求通过行政和刑事责任对违法者追讨,很难如其所愿。民事责任对承担的化解集资借贷纠纷中的冲突和矛盾的职能严重缺位。二是行政责任适用范围有限,行政法规能有效衔接行政处罚与刑罚,行政责任应当及时地发挥其应有的预警机制,通过行政检查、监督、警告、责令关停、行政处罚等措施及时制止存在违法嫌疑的集资活动,而不是直接进入刑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导致挽损更加困难。三是刑事责任的过度强化,虽然体现了政府对非法集资的高度警惕和严格把控金融风险的坚定态度,但过分强化刑事责任体系,事无巨细的行政管制会极大压制民间借贷自主融资自由发展的空间。所以,构建一个从下至上、能够相互衔接的法律责任体系对于预防非法集资法律风险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机构、刑事司法机关相互协作配合,形成防控非法集资的合力,提升防控效果。[11]

(三)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建设是应对经济新常态下经济犯罪新动态、新特点、新趋势的需要

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经济工作任务更加复杂和艰巨,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经济犯罪出现新规律、新特点。为有效防控打击经济犯罪、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客观上要求加强部门协作机制的建设。

随着“互联网+”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经济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经济犯罪也呈现出许多新动态、新特点、新趋势。各种竞相出现的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业态中难免鱼龙混杂、泥沙俱下。部分不法分子乘金融改革之机,利用金融改革政策,骗取合法外衣,打着金融创新幌子,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比如部分经过前置审批、持有金融许可证的私募基金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也出现公开对外宣传,面向不特定社会群体非法集资的现象,有的超出监管部门规定的募集资金人数,有的降低募集资金数额和募集对象标准等门槛限制。有的融资租赁公司虽然持有金融许可证,但是偷换概念,巧立名目,进行非法融资;部分P2P 公司假借发展互联网金融和普惠金融之名,自创P2P 网络平台,开展融资业务;部分公司以各种大宗物品交易市场分公司名义,打着现货交易的幌子,以经地方政府批准为借口,违规从事期货方式交易,甚至打着为大宗物品贸易商融资的幌子非法集资。部分公司打着金融创新幌子,以代销信托产品、金融租赁、发行私募基金、PE 风险投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为名,销售自创金融产品,名为金融创新实为非法集资,手段更隐蔽、更具迷惑性。这些行为严重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侵害了广大投资者切身利益,严重危及社会治安,乃至经济、政治稳定。在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大背景下,打击各类非法集资、非法金融活动,建立安全、健康的金融秩序,创建健康有序且充满活力的金融市场,维护金融稳定,客观上要求金融行业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针对新问题,把握新局面,梳理新思路,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构建有效防控非法集资的工作新机制。

三、完善非法集资防控中部门协作机制的探析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机制”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和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等等。从社会科学角度理解,机制就是制度化了的方法,是经过实践检验有效的方式方法,并进行一定的加工之后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方式方法。具体到非法集资防控中的部门协作机制是指在非法集资防控中具有打防管控职能的行政执法、刑事司法部门以“平等、务实、协作、共赢”为根本原则,以“信息共享、适时介入、联合行动、优势互补” 为主要特征,在协调会商工作平台基础之上,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发挥各自的能力优势,为增强打防经济违法犯罪的整体合力而采取的各种有效方法的总和。

我国当前在非法集资防控中,采用的是“部级联席会议”为代表的横向协同合作机制[12],国务院于2007 年2 月批复下发《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批准成立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明确了部级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由其负责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协调。这种工作机制对加强各有关部门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打击合力,实施对非法集资的齐抓共管和综合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级联席会议”机制不是全方位的合作关系,只是在某一方面的协调配合,也说不上是长期的协调配合机制,因为它并没有把这种协调配合渗透到各职能部门的各个层面,未能摆脱“一事一议”、临时性的窠臼,而且该机制在落实运行中还存在部门职权交叉重叠,成员单位职责和监督、处置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缺乏监督与追责,工作时效性有待提高等问题。面对日益复杂的非法集资犯罪形势,部门协作机制亟待完善。

(一)在非法集资防控中完善部门协作机制的基本制度建设

在非法集资的打防管控中,现有的“部级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虽然存在一些缺陷,但是它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环境下仍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可以通过完善、补充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部门协作的作用,提高对非法集资的打击效能和防控效果。

一是完善部门协作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我国的跨部门协作机制尚处于探索过程中,它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局面、打击犯罪新形势的需要,在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应运而生的,在其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很多矛盾和问题,比如跨部门协作何时启动,合作应该如何进行等都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因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缺失。通过建立规范化的法律法规,明确综合协调机构的独立性和综合协调机制的长期性,强调部门协调职能的专业化、常态化,规范合作内容的依据和标准等措施,同时辅以各类动态发展的政策决议,不仅能够灵活应对突发状况和部门矛盾,还可以约束参与者的行为。

二是建立部门协作启动制度。现有的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在制度设计上相对完善,但是由于没有独立的人事管理权,受传统科层制管理的影响,以及上级权力主导的限制,协调方式在授权上存在不足,缺乏足够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给部门协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在启动部门协作机制过程中应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牵头作用,由其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既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又要落实职责分工,通过优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提升工作质效。在非法集资活动出现苗头、涉众范围较小时,尽快启动部门协作机制,及时解决问题,减少损失、减少震动。

三是建立部门协作的程序制度。这主要是明确协作参与方的权利与义务、协作的依据与标准、协调时效、协作决议方案的法律效力以及协作决议方案的执行主体。一是要克服传统的协作机制体制设计落后、职能界定模糊的缺陷。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存在以部门专业管理的“条条”和地方政府的“块块”管理综合交叉而形成的“条块分割”管理和层级过多的体制结构,管理权限归属不清,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部门协作的可行性和效率。二是要克服传统的协作方式、手段的落后。传统的部门协作形式缺乏灵活性和策略性,大多是以会议、公告、命令等形式进行,协作的效率低、效果差,而且容易产生信息失真。三是要充分发挥部级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其对全局性、区域性问题的综合分析,深入研究非法集资的新问题、新情况,把握非法集资规律和动态,加强风险预警,加强顶层推动、加大协调督导力度,增强工作合力。

四是完善部门协作的激励和监督机制。部门协作这种合作形式极易导致某个部门在其中所发挥的作用不会被突出地观察到,这对参与其中的特定部门来讲没有充分的激励效用,进而可能会影响协作机制的运行和效果。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的激励机制来解决,通过评估每一个部门在实现部门协作目标过程中自身优势的发挥情况、本部门职能的履行情况、部门协作中所涉及的工作内容完成情况,并以此作为奖惩相关部门的重要标准和依据,这样就保证了各相关部门推进部门协作的积极性。从监督机制来看,对参与协作过程的各部门,要立足于部门协作的目标,充分考量部门协作活动中各行为主体的具体情况,明确其职责并建立健全监督与追责制度,要保证上令下达,政令畅通,使岗位职责趋于明确,执行决策更加严谨,从而避免部门协作的随意性,保证部门协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从公安机关的角度分析在非法集资防控中优化部门协作的配套措施

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作为非法集资防控中重要的刑事司法部门之一,公安机关应该在非法集资防控中积极参与、适应、配合部门协作,完善配套措施,提高对非法集资的打防效能。

1. 搭建多层次的协作平台

由公安机关牵头搭建与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的协作平台,在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执法等方面加强部门合作。在公安机关内部构建多警联动的防控机制,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搭建网络警银协作平台,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预警等方面发挥作用。情报信息部门搭建区域警务协作平台,依托全国经侦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和区域警务合作机制积极开展与外省的网上协作,建立完善省内协作机制,为基层经侦部门线索落地、调查取证、追逃抓捕等工作提供服务。

2. 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信息资源作为部门协作的基础资源,其传递与共享意义重大。但是在现有体系下,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源的专业化建设程度参差不齐,信息整合和共享利用程度依然较低,这严重影响了部门间协调工作的开展。因此,要协调管理各个层次部门的资源,并在现有的基础上统筹规划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有效充分共享。

一方面,各部门要在职权领域内加强信息化专业建设。以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为例,要依托大数据警务云,借鉴违法犯罪资金查控平台建设的成功经验,在整合好内部信息平台的同时,加大社会信息引进力度,加强互联网信息收集,构建经侦信息平台预警管控系统,强化情报研判、经营、应用,构筑起全方位情报基础和手段体系,确保信息来源广、

分析研判准、打击效果好。依托信息技术手段,提供有力支撑。畅通资金查询快速通道,整合社会信息资源,为打击非法集资搜集情报、调查取证、研判分析提供便捷高效服务。要进一步丰富、完善资金查控手段,使其成为服务全警的专门利器。

另一方面,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利用各部门资源,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非法集资犯罪打击和防范效果。以警银合作实现对涉案资金管控为例:一是实现对POS 机的户籍化管理。公安机关要加强与金融机构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做到对辖区POS 机商户的各类信息情况清楚、底数明了,通过警银合作,定期研判,互相通报异常动态,必要时果断采取措施,有效抵御非法集资。二是警银联手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防利用银行账户为非法集资转账结算。三是警银联手严厉打击非法倒卖银行卡行为。银行卡及关联的网银、手机银行功能在转账方面方便快捷,不法分子为了掩饰资金真实流向,往往会千方百计去获取他人名下银行卡。因此窃取、买卖身份证冒领银行卡,以帮助贷款为由骗取他人银行卡,倒卖银行卡等成了一条龙式的犯罪产业链。各金融机构要严把发卡关,对集中办理银行卡并要求开通网银和手机银行的现象,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报后,要及时跟踪和关联信息碰撞比对以求顺藤摸瓜、顺线追踪,发现并严厉打击非法倒卖银行卡的犯罪团伙。

3. 深化联合执法

打防管控非法集资涉及方方面面,公安经侦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与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审计等部门围绕重点经济领域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对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的超前预警、风险提示、对策研究,规范健全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相互通报、双向移送、立案协查、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应急联动、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相互借力、用足措施和办法,强化信息沟通,及时获取相关线索,畅通信息渠道,形成打击防范整体合力,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以某市针对投资理财类公司非法集资案件中多部门联合执法予以打击的成功经验为例,针对投资理财类公司存在大量非法集资的乱象,该市政法委组织全市各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投资理财公司”的全面摸排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公安经侦部门积极加强与各相关行政部门对接配合,充分利用部门协作机制,实现全方位巡查管控。公安机关联合办事处、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加大联合巡查的频率和力度。强化对投资类公司经营状况的检查巡防力度和频次,特别是针对嫌疑公司,加强巡查,及时发现掌控涉嫌非法集资的异常情况,筑牢立体化管控格局。对巡查过程中发现有资金链断裂风险的,及时预警上报,做好分类处置。对不够立案标准的,及时移交工商等行政部门处置,并督促其退还资金。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及时采取临控、报备和边控等措施,对其中有能力偿还资金的,视情灵活采用强制措施;对吸收资金巨大的,及时控制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查扣财务账册,依法追缴赃款赃物。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配合,联合执法,对非法集资形成很好的打击、威慑和防范的效果。

面对非法集资这样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各自为政、画地为牢、碎片化管理的局限性,在信任的基础上,通过部门协作,加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提高对非法集资的打击效能和防控效果。

参考文献:

[1] 李有星.论非法集资概念的逻辑演进及展望[J]. 社会科学,2012(10):97-103.

[2] 彭少辉. 非法集资的刑法规制与金融对策 [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2):47-53.

[3] 张国琦. 规制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规范透析 [J]. 广西社会科学,2017(1):113-116.

[4] 彭冰. 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 [J]. 法学家 ,2011(6):38-53.

[5] 彭冰. 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J].中国法学,2008(4):43-55.

[6] 黄砚丽.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问题研究[J]. 法律适用,2015(11):25-29.

[7] 张明楷. 论金融诈骗罪的事实认识错误 [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8):111-119.

[8] 黄韬. 刑法完不成的任务——治理非法集资刑事司法实践现实制度困境[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11):36-45.

[9] 刘宪学. 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之反思 [J]. 法商研究 ,2012(4):119-126.

[10] 魏东, 李勤.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J].法治研究,2016(1):80-95.

[11] 田向红, 吴春妹. 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 [J].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5):99-111.

[12] 朱玉知. 跨部门合作机制: 大部门体制的必要补充[J]. 行政与法,2011(10):13-16.

责任编辑:施红英

An Analysi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Departmental Cooperation Mechanism i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llegal Fund-raising

LI Shao-kun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Ji’nan 250014, China)

Abstract:Illegal fund-raising is of great harm, and it is urgent to build a long-term effectiv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chanism for illegal fund-raising. From the reasons of illegal fund-raising, improving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illegal fund-raising, coping with the new trends of economic crimes, new features and new trends of economic crimes under the new normal economy, we know that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departmental coordination mechanism i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llegal fund-raising. The departmental coordination mechanism i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llegal fund-raising can be improved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departmental cooperation starting system, procedural system and corresponding supporting mechanism.

Key words:illegal fund-rais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departmental cooperation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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