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山东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山东 济南250200) ( 2. 东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山东 东营257000)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无序创新、发展不规范的问题较为突出,加之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和手段方式相对滞后,导致利用传统方式和互联网进行的非法集资犯罪集中爆发。此类案件大多涉案金额和未兑付资金缺口巨大,受损群体庞大、诉求多样,案件刑民互涉、法律关系错综交织,且侦查取证周期长,追赃挽损难度大,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及风险外溢传导,涉众性、风险性、涉稳性特征突出。结合工作实践,通过审视S 省D 市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经验和不足之处,对当前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挽损、维稳处置、源头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重点从理念思路与责任担当、法治保障与科技助力、打处治标与源头治本三个维度讨论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非法集资犯罪;打击挽损;维稳处置;源头治理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65(2020)01-0096-08
近年来,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影响,全国各地经济下行压力普遍较大,互联网金融无序创新、发展不规范,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和手段方式相对滞后,导致传统方式和利用互联网形式的非法集资犯罪集中爆发,多次发生群体上访事件,维稳工作面临巨大挑战。面对严峻形势,2018 年 10 月以来,S 省D 市公安机关坚持“打击犯罪、追赃挽损、维稳处置、源头治理四同步”工作原则,集合各方力量,重拳打击惩治非法集资犯罪,超前化解处置涉稳风险,积极从源头防控非法集资隐患乘势坐大,有力维护了D 市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2019年 1—7 月,D 市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发案量同比下降 68.3% ,涉众上访起数下降 92.9% ,未发生一起涉众规模性集访事件,得到了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2019 年 8 月,S 省公安厅在D 市召开全省公安机关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配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现场会,在全省学习推广D 市经验。下面结合D 市打击非法集资犯罪、防范化解风险工作实践,探讨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挽损、维稳处置与防范治理之策。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势与突出特点
(一)涉案金额和未兑付资金缺口巨大
非法集资案件具有高度的金融属性和经济属性,资金是该类犯罪的核心要素,一般涉案金额和未兑付资金缺口巨大。以 S 省 D 市为例,2018年,S 省 D 市自侦非法集资案件立案 51 起,涉案金额26 亿余元,收到外地协查非法集资案件380余起,自侦案件立案数、涉案金额和外地协查案件数,与2017 年相比分别增长220% 、320% 、885% ,其中多起重点案件涉案金额和未兑付金额特别巨大,创非法集资犯罪涉案金额历史新高。这些典型案件主要有: (1)广某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8 年 9 月 10 日立案侦查,涉及D 市投资人 1900 人,投资金额 4. 8 亿元,未兑付金额 2. 12 亿余元。( 2 ) 善某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8 年 6 月 22 日立案侦查,涉及 D市投资人3123 人,投资金额8 亿多元,未兑付金额 3. 3 亿多元。( 3) 鲁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8 年 8 月 22 日立案侦查,涉及 D 市投资人 1300 人,投资金额 1. 8 亿多元,未兑付金额9600 余万元。(4)恒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8 年 8 月20 日立案侦查,涉及D 市投资人1600 人,投资金额1. 1亿多元,未兑付 7000 余万元。
收稿日期:2019-12-28
作者简介:张宝清(1963-),女,山东龙口人,山东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犯罪侦查。卢子钦(1985-),男,山东东营人,东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四级警长。
(二)参与集资群体庞大
2018 年以来,D 市自侦和协查的非法集资类案件涉及投资人合计达10 万余人,涉及9 万余个家庭。随着中央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深入推进和金融领域强化监管措施的陆续落地,部分P2P 网贷平台接连出现逾期兑付、停业清盘、高管失联逃匿、投案自首等情况。D 市协查北京、江苏、上海、浙江、广东等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P2P 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达到380 余起。协查的输入型非法集资案件中,仅联壁金融案在D 市的投资人就多达12000 多人,其他案件涉及D 市投资人数量从几百到几千不等。从集资参与人员大数据分析可以看出,集资参与人在各行业职业、各年龄阶段、各社会阶层分布广泛,情况不一。其中,45 岁以上中老年人占比最高,约占集资参与人数的 52% ,这部分人的集资金额占比达到65% 。集资参与人中,既有地方居民,也有油田居民,既有私营单位员工,也有地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油田企业职工,既有油田在职职工、也有下岗职工,既有经济条件较好的中产以上阶层,也有普通工薪阶层甚至贫困人员。
(三)案件刑民互涉,法律关系错综交织
非法集资案件本身属于涉众型、风险型经济犯罪,很多案件呈现出鲜明特点,正常经营与非法吸存并存互通,资金共享贯通,资金池庞大,进出资金混乱,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互相牵涉难解难分,真假会计财务资料混杂难辨,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善意交易与恶意违法交织错杂,非法集资资金及其转换资产的甄别及性质认定错综复杂,清晰甄别合法与非法、准确保护权益和打击犯罪的难度极大。如D 市金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将部分非法集资款项用于投资下属子公司弘某的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发前弘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供应商付某某签订青储草料买卖合同,至案发时弘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到涉案青储草料共计2672 吨,价值112 万元,其中已支付货款 55 万,尚欠款 57 万。案件侦办中,2018 年11 月16 日,公安机关将涉案资产该青储草料依法予以查封。再如,鲁某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2018 年 7 月底案发前,犯罪嫌疑人将1000 多万元非法集资资金,用于在R市以市场价格购买数百公顷海域20 年的使用权。
(四)侦查办案周期长,追赃挽损难度大
经济犯罪与普通的刑事犯罪不同,案件定性困难、侦查取证难度大、周期长,这一点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对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要求上也有所体现。非法集资犯罪更因为其涉众性、风险性而区别于普通的经济犯罪。非法集资案件往往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牵涉集资参与人众多、资金人员关系纷繁复杂,公安机关受理案件之后的初查,往往需要经过一两个月的调查才能对案件是否涉嫌经济犯罪、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等定性问题作出基本界定,立案侦查之后的侦查取证又往往难度大、周期相对较长,甚至需要经过一两年的时间才能查明事实,依法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非法集资案件的资金池特征明显,资金流动点多面广,资金进出流动混乱,加之犯罪嫌疑人故意掩饰隐瞒资金流向,隐匿销毁会计账簿、集资支付记录,将集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导致区分资金性质、依法追赃挽损的难度很大,需要耗费大量的警力、时间和精力。移送起诉的审查公诉和审判执行阶段也往往旷日持久,这也是集资参与人上访的诱因之一。
以震惊全国的 e 租宝案为例,2015 年 12 月16 日,e 租宝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案件集资参与人涉及31 个省、市、自治区。2016 年8 月15 日,北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17 年9月12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 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7 年11 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丁宁等26 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诉一案,二审维持原判。2018 年2 月7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 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立案执行。2019 年7 月2 日至2019 年8 月30 日,对e 租宝平台集资的全国受损集资参与人进行信息核实登记。
警方查明,e 租宝案非法集资 500 多亿。据新浪等媒体报道,e 租宝涉案金额 762 亿元,111人受到刑事处罚,挽回损失约120 亿元,挽损率不足20% 。从立案侦查到审判执行历时4 年,时间跨度之长,取证挽损难度之大,从此案中就可见一斑。
(五)经济犯罪渉稳风险性高,传导衍变特征突出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因为受害人数众多、规模庞大、成分复杂,各受损群体为挽回损失,网上网下串联聚集,引发网络舆情,在敏感节点“集访闹访”、“聚集”、“维权”事件时有发生。鲁某金融、恒某金融、广某金融、善某金融等案件的集资参与人多次组织数百人到市政府聚集上访,成为诱发和加剧经济金融领域风险的重要因素,甚至向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领域传导,严重危害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例如,2018 年 9 月 26 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200 多名投资人,组建维权微信群串联,在网上论坛、贴吧等煽动聚集、发布渉稳言论,扬言到省、市两级政府聚集上访,对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的影响不容小觑。非法集资案件渉稳风险在网上与网下、在经济金融领域和政治社会领域之间相互贯通传导,交互助推风险外溢扩张。
二、非法集资犯罪打击处置工作的难点及原因分析
(一)打击方面的问题
一是刑事打击的惩戒威慑作用不足。非法集资犯罪发展迅猛,与其立法入刑时相比,当前非法集资涉及的人员数量、资金规模和社会危害性,都已不可同日而语。现在看来,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最高为10 年有期徒刑,附加刑罚金最高处 50 万元,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及实务中案件判例的主刑和附加刑量刑畸低,罚不当罪的情况十分突出。集资诈骗罪中对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难度大,导致降格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的案例比比皆是。二是打击犯罪的能力相对落后,没有与互联网时代与时俱进和与科技紧密结合。各行政职能部门信息资源、金融机构数据及通讯、社交、交通等社会数据资源既没有实现实时全面共享,更没有对基础信息数据进行集成、监测、分析,并进而生成情报产品、服务维稳、指导侦查的一体化综合应用实战平台,大数据、云计算在经济犯罪打击实战中的应用不足,没有形成全面完善的大数据+经侦工作机制。警种合成、警政协同、警银协作机制及信息化作战能力等都不能有效地适应当前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犯罪形势的需要。三是取证困难,隐匿销毁灭失风险高。网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往往经历数年连续不断的吸存活动,经常面临记载吸收、提取、付息、分红等信息的原始凭证记录丢失、隐匿、销毁的问题,导致查明非法吸存事实的难度很大。网上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在爆雷发案前,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删除后台数据、隐匿销毁账簿等毁灭证据的方法逃避侦查。这为后续的追赃挽损工作设置了重重障碍,增加了侦破难度。
(二)挽损方面的问题
一是经济贸易一体化、全球化大背景下,随着人员流动和资金流动的区域化、跨境化、全球化,资金流动渠道多样化,对当前经侦部门而言,跨境、跨国资金投资流动频繁,对通过地下钱庄等黑色渠道隐匿转移的涉案资金的查控难度极大,同时犯罪嫌疑人和涉案人员越来越多地涉及境外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不仅侦查取证难度很大,追赃挽损难度也明显加大。二是集资参与人的利息分红追缴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 条对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在实践中,很多早期集资参与人在案发前已经将本金和利息全部抽回,属于纯粹的获利者,其获得的利息、分红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当追缴,作为违法所得在案件审判后统一退赔集资参与人。从案件统计情况来看,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的比率普遍较低,不足30% ,个别案件甚至低于20% 。之所以形成如此巨大的未兑付资金缺口,除了主要犯罪嫌疑人挥霍转移隐匿和公司日常运转消耗、团队业务员业绩提成及对外投资造成损失之外,其余很大一部分损失源于支付前期已经获利出局者的利息分红等收益。但在实际办案追赃过程中,基于维稳等方面的考虑,针对纯粹获利的集资参与人,办案机关基本没有针对集资参与人所获的利息、分红开展追缴,而且从多起案件侦办中发现,本金利息分红等原始记录缺失,涉案公司财务管理不健全不规范,甚至账簿记录已被销毁导致无账可供核查,所以这部分违法所得没有得到有效追缴,这也是挽损率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三是公安机关在追赃挽损方面的手段、措施、方法相对滞后。面对涉案跨境跨国资金和境外国外涉案人员,涉及跨国、跨境、跨法域执法相关法律、刑事司法协助问题,民警的法律知识储备、出境执法手续程序、证据获取固定提取等方面,存在较大短板,追赃挽损工作的开展面临严重困难,效率较低,达不到预期效果。
(三)维稳方面的问题
非法集资犯罪的维稳包含网上网下两个战场。面对当前人员高速流动、互联网移动化虚拟化的社会特征,必须有效应对自然人与互联网的动态化、交互性,有效实现网上网下维稳工作协同一体,做到同谋划、同部署、同防控、同处置。一是传统维稳方式的有效性被人员流动所消解,传统上是基于对人的维稳,稳控重点人的行动和言论,现在由于海陆空交通便利,互联网络全覆盖、随处可得,同时因为公安机关联动各职能部门、共享各类社会信息资源的滞后性,加之重点人员工作、生活的客观原因,导致对人员行踪、思想动态的掌控难度加大,稳定性、有效性大打折扣,不确定性急剧上升。二是网上维稳因为互联网的开放性而难度倍增。从全球来说,互联网技术创新发展带来的互联网通讯和自媒体的高度便捷性,对网上舆论的管控能力提出了极大的挑战,令传统管控方式方法基本失效,同时网络管控技术的发展尚未实现对网络舆论的有效监控,针对移动互联网领域的监控管理和维稳处置的能力亟待提升。三是退赔清偿顺序引发的渉稳。从大多数案件来看,追缴的涉案财物不足以全部返还,所以涉及退赔顺序的问题,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和其他民事债务的优先顺序是集资参与人和民事债权人的关注重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 条规定:“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第四项规定: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许多非法集资犯罪单位将吸收来的资金用于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建设投资运营,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交易对手属于善意相对人,如果按照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民事债务的顺序,则不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更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不利于营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这也是集资参与人和民事债权人双双上访的原因之一。
(四)防治方面的问题
总体而言,在源头治理方面,目前尚未形成自上而下、领导有力、组织健全、布局完善、基础稳固的防治工作体系,针对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和集资参与人施害和受害两端的防范治理,工作机制和措施的针对性不强,这也是当前非法集资犯罪爆发的原因之一。一是受害方。经过改革开放40 多年的发展,人民群众普遍积累了一定的财富,投资理财意识增强,而国家面向各阶层的多层次投资渠道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巨量资金无处投放,金融监管不健全不完善,金融创新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无序创新、发展不规范,民间投资教育引导不足。与此同时,非法集资的基层防范治理不到位,加之居民投资理性和审慎能力较弱,法治意识和风险意识匮乏,共同造成了民间资金的供给侧极其活跃旺盛,因为高息诱惑而游走在非法集资的黑灰地带。二是施害方。从大多数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来看,犯罪主体或者是网贷公司,或者是类金融公司,或者是实体企业,这些单位基本都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使得非法集资犯罪处于金融监管盲区,大多直到爆雷案发才被发现,但此时他们的资金池已所剩无几,加之其转移挥霍隐匿等,公安机关即便抓获犯罪嫌疑人,要做到大比例挽损已是回天乏术。关于非法集资问题,国务院出台有《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及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意见,针对打击取缔非法金融活动及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对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能及各部门协作配合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很长一段时间内,非法集资虽然有人行、银监、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金融主管、金融监管、行政监管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别负责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但实际上各部门不但缺乏有效的手段措施,而且其部门职能的监管重点都在持牌的“正规军”上,没有获批金融牌照的网贷、类金融公司和实体企业游离于监管之外,未能得到有效的监管,这一职能错位或者说缺位所形成的真空地带,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非法集资的多发高发。
三、关于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启示与建议
当前,我国非法集资犯罪形势依然较为严峻,虽然防范打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当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势需要相比,在案侦挽损、维稳化解、源头治理、体制机制建设等方面仍有诸多问题有待解决。笔者结合D 省S 市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实践,谈几点启示与建议。
(一)强化理念思路与责任担当
当前我国非法集资犯罪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既有改革开放40 年财富激增的经济特征,也有互联网时代网络虚拟性、传播便捷性的信息化特征。面对当前非法集资犯罪,传统的防范手段、打击模式、侦查方法已经捉襟见肘、疲于应付,呈现出防范难、打击难、取证难、挽损难、维稳难且效率低的突出矛盾。新时代面临新问题,新任务需要新办法。落后是全方位的,思路理念的重大变革已迫在眉睫,要有敢为天下先的责任担当和勇气魄力,必须对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体制机制进行变革,整合各领域各类别资源、手段和力量,对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体系进行完善升级。
1. 治理新时代的非法集资犯罪,亟待各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深刻认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非法集资犯罪形势和趋势,主动经历思想认识的“头脑风暴”,在打击处置非法集资犯罪各方面,努力实现意识觉醒、认识提升、理念思路更新,用新的科技手段应对新时代的非法集资犯罪,深入研究大数据、云计算在打击处置、维稳治理方面的深度融合,在经侦部门打击破案、追赃挽损方面的实战应用,实现动态监测、灵敏预警、精准抓捕、高效取证,用好、用强、做优科技手段全面性、系统化、源头性治理非法集资。
2. 深入研究互联网时代、新经济时代的非法集资犯罪的成因机制、规律特点,从打击、挽损、维稳到治理等各方面、各环节,坚持发扬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大胆探索创新对路的新办法,强化中央顶层设计,制定完善金融监管的相关制度机制,积极推进构建上下贯通、权责清晰、衔接紧密、部门协同的打击防范非法集资工作体系。
3. 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是各级经侦部门的主责主业,经侦部门要勇于承担责任,主动担当作为,发挥打击主力军作用。要改革经侦运行机制,创新战术战法思路,用足用好科技手段,加强部门衔接协同,延伸拓展方法手段,做强做优智慧经侦,打造现代法治经侦,着力提升防范打击效能,最大限度、最高效率实现追赃挽损最大化。
(二)强化法治保障与科技助力
打击处置非法集资犯罪,要强化法治保障和科技助力,着力发挥法治的基础性保障和科技的工具性价值,积极推进法治 + 科技“双剑合璧”,提高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科技应用水平,强化法治对社会大众行为的教育引导机能和科技在防范打击挽损维稳方面的强大效能。
1. 法治保障方面。在法律层面,主要体现在刑法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的规定。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对非法占有的认定较为严格、举证较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相对较易,但相比社会危害性而言量刑较轻,法定最高刑期为10 年以下,对比犯罪获利和刑罚惩罚,对犯罪的震慑力较弱,导致刑法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大大削弱。在司法解释及两高一部规范性文件层面,主要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委规范性文件方面,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2017 年8 月24 日,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至今没有出台。另外,还有各省、市、自治区及地市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原则、部门责任、工作机制、宣传防范等提出了意见和要求。但是,总体而言,从打击犯罪、处置维稳层面,刑法、司法解释及“两高一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文件虽然相对健全,但非法集资犯罪打击处置工作涉及法律问题复杂、涉及职能部门众多,横跨刑事、行政、民事等多个领域,在具体问题处理上常常遇到无据可查、无法可依的情况,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只能依靠部门间协调或向上级请示,以会议纪要、联合文件、批示答复等形式作为工作依据,既迟延工作进度,降低工作效率,也有悖于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现代法治精神,不符合当前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
(1)打击挽损方面。建议加重刑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配置,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法定最高刑10 年和附加刑罚金作一提高。经济犯罪要用经济手段惩治,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罚金刑最高均处50 万元的现行规定,结合当前非法集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以参照近年来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高额罚金判例,对经济犯罪实行惩罚性罚金制度,大幅度增加罚金的量刑力度,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刑罚修改为“并处罚金,或者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以有效增强刑事打击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同时“两高一部”应积极研商,尽快出台关于主犯、从犯、从重、从轻、减轻的细化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以利于最大限度追缴违法所得,降低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切实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打击犯罪和追赃挽损的促进推动作用。
(2)维稳治理方面。建议“两高一部”与金融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接研商,针对违法所得追缴、刑民交叉、资产处置等问题,出台规范性文件,对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细化。如针对集资参与人所获的利息分红等收益,本着“填平损失、不得获利”的基本原则,制定出台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依法通过纳入个人征信、实施信用惩戒、法院强制执行等多种手段措施,强力推动集资参与人将利息分红等获利依法上缴,经法院审判退赔受损的集资参与人,使集资参与人无利可图,彻底消除集资参与人铤而走险、侥幸获利的心理预期,也是从资金供给侧这一端减少非法集资犯罪的有效措施。再如非法集资综合治理、维稳处置方面,建议尽快研究出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非法集资的综合治理、基层治理、系统治理及非法集资处置维稳等各方面、各环节、各阶段工作进行整体谋划、系统安排,明确各部门职能任务和工作流程,加强非法集资事前防范治理、事中监管惩治和事后打击维稳处置,让防范处置非法集资的各项工作都明确具体、有法可依,实现非法集资防范打击处置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1]国务院各职能部委及各省、市、自治区,也应结合工作职能和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出台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配套性规范性文件,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工作。
2. 科技助力方面。与其他经济犯罪不同,非法集资在人员信息通讯联络和资金流动模式两个方面呈现出独特特征。经侦未来的工作方向,应是“经侦+科技”,是科技在经侦工作的深度应用,是两者的深度融合,必须实现经侦工作模式和效能的革新升级。
(1)信息通讯监测。根据《2019 年中国微信市场分析报告———行业的现状与未来前景研究》的数据,截至 2018 年中国整体网民数量 8. 29 亿人,即时通讯用户规模达 7. 92 亿人,占整体网民比例达到95% 。腾讯2019 年第一季度财报显示,微信及 Wechat 的合并月活跃账户数 11. 12亿,QQ 月活跃账户数达 8. 23 亿。腾讯的微信和QQ 在即时通讯领域可谓占据绝对的霸主地位,腾讯旗下两大即时通讯工具已成为主流。从很多非法集资案例可以发现,非法集资组织、策划、实施者往往会依托微信、QQ 等即时通讯工具组建群组,通过网络、短信等发布各种表述方式的投资信息,但无论何种宣传组织方式,都会提到投资、集资、返利、分红等集资不得不提到的必备信息。基于此,这些信息通讯特征可以用于非法集资的早期发现,可以加强与网安、网信等部门,移动、联通、电信等运营商,腾讯、阿里等即时通讯工具运营公司,以及美亚柏科等网络科技公司的战略合作,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爬虫技术等科技手段,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实时、动态的监测研判,及时发现防范早期的非法集资风险。
(2)资金流动监测。对众多案例资金流动模式研究发现,非法集资的资金流动普遍呈现出分散转入、集中转出、资金池等突出特征,无论是银联还是网联,资金都始终无法绕开银行机构,因此可以参照《银行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办法》相关制度设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加强技术手段建设,设立非法集资监测中心,组织各银行机构和支付宝、财付通、京东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开展非法集资日常监测,实行非法集资可疑账户报告制度,从资金流动特征超前发现非法集资风险,从初期萌芽阶段防范非法集资。
另外,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科技与经侦的紧密融合,目的是提升防范打击经济犯罪效能,首先是发现犯罪、打击犯罪、追赃挽损,其次是超前发现犯罪风险、监测预警渉稳风险,最后是研判经济犯罪的形势和趋势。要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加速大数据云计算在经侦工作打击、挽损、维稳、参谋等全流程、各环节的深度应用。
(三)强化打处治标与源头治本
治标和治本是打击非法集资的一体两面。严打重惩,向全社会宣示法律权威,是对非法集资最好的特殊预防;源头治理,是从根本上改善社会环境,加强系统治理、基层治理、综合治理,大力加强风险预警防范化解。两都有机结合,才能防止非法集资风险的滋生及其蔓延成势。
1. 打处治标方面。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后,打击犯罪、追赃挽损、维稳处置是重中之重。在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强化与检法联系协作、警种合成、警政警银协同,推动形成强有力的非法集资犯罪打击、处置、维稳、防治工作体系,密切各方衔接配合,各司其责各显其能,形成工作合力。
(1)打击挽损。公安机关要发挥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主力军作用,坚持打击和挽损并重的原则,强化打击惩治和追赃挽损并行,全力推进案件侦办工作,严防犯罪分子转移资金或潜逃,最大限度追赃挽损,为受害群众降低损失。健全完善公检法三机关协作会商机制,加强沟通协作,统一法律适用意见,加大打击挽损力度,加快资产处置进度,提高打击效能,合力形成快侦、快办、快诉、快判的高效工作格局,严厉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在全社会形成强大震慑,有力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
(2)案情发布。群众知情权是现代社会民主权利的重要方面,也是重要的诉讼权利,要做好案情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平衡,依法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案件信息新闻发布制度,案件主办机关负责及时发布案件侦办进展情况,满足受害群众案件知情需求,畅通警民沟通联系,超前做好案件维稳工作。
(3)维稳工作。要坚持传统维稳和科技维稳相结合、相融合的原则。传统维稳要坚持群众路线,用好街道、社区居委会、社区民警、网格员等社会资源力量,走门入户访查民情,搜集信息情报线索,全面实时掌控人员动态,落实各项稳控措施,做好重点人员稳控,确保不发生渉稳问题。
2. 源头治本方面。我国面向居民的多层次投资市场尚不健全,民众投资渠道狭窄,民间巨量资金无处投放,是非法集资供给侧旺盛的源头。作为资金供给侧的广大群众,法治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防范能力的缺乏,一定程度增加了自身被害的风险,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行政职能部门监管力量、手段和能力不足,给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潜滋暗长、发展壮大的土壤和空间。因此治理非法集资犯罪,要着眼全局,从源头入手,坚持顶层设计+基层治理的思路,全方位加强系统化治理,实现对非法集资的源头防控。
(1)完善顶层设计。国家应加强顶层设计,加大立法保障投资安全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投资市场体系,引导民间资金依法有序投资,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努力使群众积极参与经济发展并从经济发展中获益。建议在国、省、市、县四级健全组织领导协调机构,将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扩展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各职能部门的职能、资源和力量,加强对全国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上下贯通高效、左右互联协作的一体化工作格局。非法集资的基层治理,必须紧紧依靠属地党委政府,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级职能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充分发挥基层镇街、综治、信访、村居委、网格员及属地派出所的职能优势,形成工作合力,从法制宣教、谈心谈话、信息搜集、动态掌控、情报研判、突发处置等方面开展工作。
(2)加强部门协同。党委政府要担负主体责任,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常态化风险防范管控;强化职能部门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职能,人行、市场监管、银保监、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控,各职能部门发挥协同优势,形成监管合力;建立非法集资风险分级管理机制,设立非法集资黑名单制度,严密防范各类违规违法经营潜藏的非法集资风险。行政职能部门加强与公检法的执法联动,健全完善信息通报、情报会商、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打击处置,有效震慑犯罪和防止风险蔓延扩大;达不到刑事打击条件的,由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措施,作出行政处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对非法集资管制打击的无缝衔接,形成防范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建立非法集资风险公示通报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及时进行公示通报;加强涉嫌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的约谈警示,重点跟踪监控,实施联合管控,跟进处置化解风险,切实发挥监管防范效能。
(3)提高防范意识。非法集资资金的源头在广大群众,群众法治意识和防范能力的提高是一项长期性工程,需要常抓不懈。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强化法律教育和防范宣传。金融主管监管、市场监管、公检法、基层镇街和社区村居等各基层职能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传播媒介,同时深入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广场商超等社会面,深入宣传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向群众讲透非法集资犯罪的危害性和风险性,提高群众法治意识、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自觉做到拒绝高利诱惑,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积极举报检举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理性维护自身权益,保障自身财产安全。
四、结语
始于1919 年的庞氏骗局,经过100 多年的时代变迁,无论幌子、道具、手段、方法如何衍化变幻,但经拨云见日的穿透分析,包括时至今日的各种金融噱头,其拆东墙补西墙、击鼓传花式的非法集资的实质始终没有多少改变。当前和未来一个时期内,非法集资问题仍将长期存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我们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加强研究,把握非法集资的规律特点,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原则,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治理机制,坚持“顶层+基层”、“传统+现代”、“人力+科技”的基本思路,不断汲取成功经验,探索创新有益做法,继续深入推进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各项工作,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
[参考文献]
[1]何小勇.非法集资犯罪规制的中国式难题———以地方政府处置办的设立与受害人的损失退赔为视角[J]. 政治与法律,2017, (1).
[责任编辑董士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