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与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治
——以农村为视角
王晓东
(山东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 山东 济南)
摘要:当前农村社会治理在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方面存在巨大漏洞,农村成为包括涉众型经济犯罪在内的各类违法犯罪的重灾区。要加强农村治理主体多元化建设,创新、完善农村社会治理制度,全方位吸引人才参与农村发展和治理,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的扁平化,提高多元主体的治理能力,构建新型家庭关系和新农村社区两道防线,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在农村社会发展的同时,实现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治。
关键词:农村,社会治理新格局,涉众型经济犯罪,防范
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统筹推进农村和城市社区治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工程。加强基层建设,创新基层治理是中国社会特别是疫情冲击之后中国社会治理的创新点和关键点。[1]基层社会治理与涉众型经济犯罪密切相关。基层由于老龄化严重、信息相对闭塞、投资渠道狭窄等因素,往往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横行霸道之地。与城市社区不同,农村是熟人社会,加之当前农村社会治理体系不健全,农村社会失范情况比较严重,农村更容易遭受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侵袭,并且一旦案发,农民或经济损失惨重,或株连成片,不少人沦为犯罪或违法嫌疑人。因此,加快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的现代化,构建新的农村治理格局对于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意义非常重要。
一、当前农村社会治理现状
“任何社会秩序的维系,都离不开社会治理”。[2]社会治理不同于社会管理,社会治理更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强调对群众的导引和服务,强调用法的制度和法的思维去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农村社会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各种社会管理手段。社会治理对治理主体的要求更高,当前农村社会治理模式不适应农村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需求,在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方面存在巨大漏洞。
(一)当前农村社会治理主体
当前农村社会治理主体状况主要表现在实质的治理主体单一且治理效能低,农村社会组织发育不良,农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得不到有效发挥,专业治理人才缺乏等四个方面。
学界对农村社会治理主体状况有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农村社会治理主体单一[3],有人则认为治理主体众多[4]。实际上,农村治理主体众多仅是表象,治理主体单一才是本质。当前我国的农村社会治理仍然是政府单中心的管理结构,政府仍是农村社会治理的绝对主体,多元参与的治理体制和机制并未形成。治理主体单一排斥其他参与力量,严重限制农村社会治理的参与度,加上现代农村治理威权实际上的去中心化,难以形成治理合力,这就给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生存发展最合适的土壤和机遇。
“大政府、小社会”是造成农村治理效能低下的根源。“大政府、小社会”的治理格局造成村民遇到了问题和困难,不管是不是政府该管的,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找领导,而不是找调解、找法院、找仲裁,动辄上访,甚至越级上访。加上基层政府中一些人的吃拿卡要,很容易产生干群矛盾,影响农村和谐稳定和治理效能。不少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民的组织力和影响力大幅下降,村集体涣散软弱,村干部工作能力低,无法调动村民积极性。调查发现,不少村干部年龄多半在50-60岁,农村干部更新换代慢,有些村支书甚至执政40年之久。与此同时,缺乏年轻党员和后备干部队伍,没有形成合理的年龄梯队,村集体组织不能有效运转,后继乏人。而基层政府管控思想仍然较为严重,将村委会视为乡镇政府的下级单位,习惯以“官僚化”的命令方式开展工作,甚至强制干预村民自治,使村委会沦为基层政府的办事工具。基层政府更不愿意放权让更多的主体参与社会治理,他们担心这些社会组织成为危及农村稳定的异类群体,对其发展存在消极对立思想。[5]
由于对行政权力的过度依赖,农村社会组织发育不良。现有的社会组织官办色彩浓郁,其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人财物等组织资源均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甚至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发挥作用,其应有的服务性、公益性、自治性、互助性作用发挥不足,未能发展为独立的成熟的治理主体,无法适应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那些能够对农村社会治理发挥重大作用的服务类、文化类社会组织还处于缓慢的发育过程中,相反一些宗教组织甚至一些邪教组织、传销组织却向农村渗透且快速发展,给农村社会治理带来严重挑战。很多农民对农村社会组织的作用和功能认识不足,对其缺乏信任度,参与度不高,这是制约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
在农村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农民的根本主体地位尚未彰显,被动式参与十分普遍。基层行政组织没有将农民真正地当作农村社会治理的主体,而是当作客体来对待,并始终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于领导者和管理者,而把农民当成被领导、被管理的对象。农村的权力大多集中在村干部手中,不少村干部仍存在以人治思维管理农村的行为定式,治理理念的控制性和维稳性特征突出。而农民也适应了村干部的人治管理,缺乏参与农村治理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缺乏监督权利的主体性和自觉地,沦为农村治理的“对象”和“旁观者”。[6]
城镇化导致农村精英、青壮年和有一技之长的能人等农村治理亟需的人才大量流失,使农村变成了主要由妇女、儿童、老人留守的农村“空心化”和家庭的“空巢化”。空心化和空巢化是农村社会治理面临的重要难题,直接导致农村发展和治理“无人可用”,社会治安保卫力量薄弱,易受违法犯罪侵袭。在主要由老弱妇孺留守的边远村庄,由于留守人员文化水平低、信息闭塞、致富无门,加上有熟人牵线介绍,很容易给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治理方式以原住村民集体治理为主,这在客观上限制了外来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农村公共服务和农村社会治理的意愿。尽管国家鼓励大学生下乡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下基层扶贫锻炼,助力乡村振兴,但由于他们对农村历史和现实情况了解不透不深,未能与农民打成一片,抓不住农村问题和矛盾的症结,嵌入型农村社会治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尚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当前农村社会治理模式
农民生活在基层,社会治理的重心也在基层,只有把农民生活改善好了,才能把农村社会建设好,才能形成农村人民生活共同体和农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农村社会才能健康发展。但近四十年的实践证明,“乡政村治”为主要特征的农村社会治理模式的治理效果并不理想,在不少农村,不仅没有形成良治局面,反而出现传统公共生活式微、公共参与缺失以及伦理道德滑坡的现象,村民自治异化为村干部自治。[7]村干部家长制粗暴式的管理方式、“官本位”的价值观念与落后的执政方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治理效能。可以说,目前的农村社会治理模式,既不能有效组织和动员农村自身内生发展资源,也难以有效利用其他社会资源,严重阻碍了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创新农村社会治理体制,有效激活农村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8]
传统农村本以农为本,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村民之间交往广泛,村民与基层管理组织紧密联系,村民自治具有天然的法理基础。但在现代农村,农民有了更多自主选择权,获取财富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居住场所也具有不确定性,村民逐渐脱离地方权威,成为独立的利益个体。特别在城乡结合部的农村,由于大量流动人口的出现,农村社会正由“熟人社会”向“半熟人社会”[9]转换。而传统的农村治理模式显然不能适应这种变化了的形势。在传统治理模式式微,新的治理模式缺位的情况下,农村社会治理必然出现盲点甚至盲区,给各种失德失范的思想行为,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以可乘之机就不足为奇了。
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杜尔干认为,当社会成员在相互冲突、含混不清、各自分散的社会规范中,就容易产生社会失范行为。在我国农村,传统道德文化观念的约束作用渐次失效,传统的农村社会治理方式面临解构,而新的多元价值观并未固化更未使农村社会成员普遍接受。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道德滑坡的困境,不孝敬不赡养老人、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事情经常发生。有的村庄甚至乡镇、县域为了发展经济,忽视精神文明建设,造成当地人们价值观和道德水准的集体下降,有些村庄、乡镇甚至县以造假、传销、诈骗或贩毒广传恶名,经常见诸报端。农村地区成了封建迷信活动、假冒伪劣产品、坑蒙拐骗、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重灾区,而相关政府部门却打击乏力。
农村社会治理的话语权体系薄弱。权力始终与话语相伴相随,而话语最终也演化成话语权,对他人的行为产生控制和约束作用,对社会生活具有渗透作用。几十年以来,大喇叭、标语、黑板报是农村宣传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法律法规的主要方式和社会管理的主要手段。其中标语以其简洁精炼、通俗易懂、合辙押韵等特点,成为治理农村社会的一种有效手段。一些富有正能量的标语,如“先富帮后富,同奔小康路”“大家一条心,建设新农村”“君子守信讲良心,坑蒙拐骗是小人”“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指望传销致富,生活没有出路”等,颇具乡村特色,能够潜移默化地影响农民的政治观点、思想意识和行为模式。但标语的简洁精炼也使得标语难以涵盖国家法律法规、大政方针的全部内涵,加上缺乏有针对性的系统详实的宣传,农民对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只是一知半解甚至造成误解。以计划生育宣传为例,上世纪80年代是“计划生育好,政府来养老”,90年代变为“计划生育好,政府帮养老”,进入新世纪又成了“养老不能靠政府”。这种能反映出政策无连续性甚至互相矛盾的标语很容易造成对政府的认同和信任危机。而一些带有暴力性、诅咒式的“不良”标语,如“一人超生,全村结扎”“今天沾一口野味,明天去地府相会”“集资受损,又贪又蠢”等,更会招致群众的反感,不仅达不到宣传效果,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另外,由于当前农村社会治理模式对农民参与治理的制度供给滞后,农民的非组织化程度低,利益表达渠道单一,农民的“本体性安全感”不高。一旦出现自身利益受损的情况,容易选择上访闹访、暴力对抗、静坐游行等非制度的甚至非法的手段维权。近年来,各地发生上访闹访事件中,相当一部分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受害农民,他们在案发后先到当地党委政府上访,一旦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赴省进京讨要“说法”。
二、当前农村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农村,“不平衡”主要表现在城乡收入差距较大、城乡公共产品供给不均衡、社会保障不均衡。“不充分”主要表现在基本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社会福利少、法治化程度低、文化建设不充分和伦理道德建设不充分。不少农村没有好的教育、医疗条件和法治环境,乡村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少地方道德水平严重滑坡;传统优秀农村文化和农业文明复兴任重道远。可以说,农村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焦点,也成了包括涉众型经济犯罪在内的各类违法犯罪盛行的地方或重灾区。实践证明,涉众型经济犯罪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近年来,随着农村地区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经济活力日渐增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增速明显高于其他刑事案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央视曝光的邯郸伟光蔬菜种植合作社合作社非法吸收存款达2.3亿元,涉及邯郸市的16个县(市)、区,集资农民超过1万人。[10] 2014 年1月至2017年12月,甘肃陇西县检察院共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32件,涉案人员46人,其中农民19人,人数占到涉案人员的41%。[11]嫌疑人贾某十几年以前是石家庄农村信用社某村的代办员,退休后于2010年与杨某、康某合伙成立了鹿泉区某农业服务专业合作社,办公地点在贾某所在的村庄。以此名义 3 人 于2015 年至2020年4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据不完全统计,民警目前掌握的涉案金额为 350 余万元,涉案受害群众70人,多为农民。
种植业和养殖业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方式,也是农民生存和发展之本。以种植养殖为名在村民间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比较常见且易使农民上当受骗。有的犯罪分子鼓动农民大量种植仙人掌,有的鼓动农民养殖蚂蚁等等,均承诺高额回收等等。通过这些借口在不特定村民间进行大量非法集资,骗取的农民资金或被转移境外,或被挥霍一空,或被犯罪分子偿还个人债务,待非法集资犯罪的资金链一断裂,广大受害农民的血汗钱就有去无回。
农民受城镇化进程的普遍影响,或者客观上成为失地农民,或主观上不愿意继续务农,但由于受到文化水平、综合素质等多种因素影响,他们无法在城市找到门槛较高的就业岗位。工作的不稳定以及经济上的拮据难以满足其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造成他们心理空虚。这导致一部分人趋利心理膨胀,幻想一夜暴富、不劳而获或者小投入大回报,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产生提供了社会基础。
民间融资一直是国家宏观调控中的监管难区,过严会限制民间资金的自由流动,过松又可能产生金融风险。这种监管松紧的尴尬境地就为部分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民间借贷政策实施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机会。[12]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手中闲置的资金多了,而传统的依靠储蓄实现财富保值增值的习惯,由于通货膨胀和低利率等原因,已经退出人们的首选范围,农民想方设法想将闲置资金投入到“能保本、风险小、可盈利”的领域。农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对法律和政策的了解不足且具有较强的从众心理,加之日常接触的人都比较朴实,在面对骗局时往往没有足够的警惕性,发现和识别犯罪的能力较弱,一旦不法分子到农村虚假宣传,农民便将闲置资金投向诱惑极大的非法集资、合同诈骗或者传销陷阱。特别是一小部分村民尝到甜头后,便口口相传,在农村这个基于人缘和血缘关系的“熟人社会”滚雪球式地发展成员。一旦资金链断裂不能返还,将引发农村社会严重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
大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过着城乡摇摆的“两栖人”生活。他们绝大多数人在用工旺季流出进入城市,在用工淡季或传统节日又流回农村。受自身文化水平和道德观念等影响,他们会将一些能“迅速”致富的信息含糊地传递回农村。而移动互联、数字智能和各类社交平台在给人们带来获取信息的便利同时,也给各种思想特别是错误思想、错误理论更大的方便和更大的空间。有些思想和理论会有意无意地错误地解读各类经济信息或国家政策误导农民,使农民成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受害者或嫌疑人。
三、农村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含义
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农村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到2020年,现代乡村治理的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一)农村治理主体多元化
治理主体多元化是农村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应有之意,农村社会组织化程度是农村社会治理水平的主要衡量指标。
由于村民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出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在利益追求上也各有不同,因此在乡村社会治理中,要改变基层管理组织、乡村精英作为乡村社会治理实质上的唯一主体的思维定式,充分发挥村民、农村社会组织、新社会阶层在治理中的优势,吸纳多元主体参与,听取各方意见,照顾各方利益,通过优势互补,形成最大公约数。有人认为,农村社会治理主体包括组织协调主体(农村基层党组织)、主导责任主体(乡镇基层政府)、自治参与主体(农民群体)和社会协同主体(农村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13]有人认为,农村社会治理主体包括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村合作社和村民;[14]有人认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需要整合党组织、政府、社会组织、村委会、村民等治理主体的力量,发挥各治理主体的优势。[15]
《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以基层党组织为领导、村民自治组织和村务监督组织为基础、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为补充的村级组织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健全党组织领导、村(居)委会主导、人民群众为主体的基层社会治理框架。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合理确定其功能规模和事务范围。加强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提高城乡社区精准化精细化服务管理能力。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畅通和规范市场主体、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全面激发基层社会治理活力,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村民自治、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农村社会治理主体新格局。
农村社会的多元治理是对政府、村集体、村民、社会组织四者关系的重构,使原有的垂直的单一的管理结构转化为扁平化网络化的协同治理结构。多元治理充分彰显了治理方式的平等化、民主化、专业化,体现了现代化的制度设计。多元治理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与自下而上的自治力相互博弈、制衡而达到的均衡性结构,其核心价值是融合并共享各类治理资源,达到整体治理大于部分之功效。[16]多元治理的关键在于治理主体的去中心化,要突出强调各治理主体的共生、平等、互信、协同和差异互补,发挥整体合力以应对复杂的农村社会问题和难题,进而形成一种以政府管理为主导,以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为基础,以各种社会组织为中介,公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
一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把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作为贯穿社会治理和基层建设的一条红线,深入拓展区域化党建,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17]党的领导是我国独特的政治优势,要走出农村社会治理的困境,必须把党的领导真正落到实处、落到细处,要探索农村党建的新模式、新方式,把党组织的先锋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真正发挥出来。
二是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村民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处于行政体系中的末端,熟悉农村社情民意,在如何选择最适合农村的政策执行工具、如何执行权力方面有一定的经验。要发展壮大治保会等群防群治力量,充分发挥村委会、治保会、民兵连、调解委员会等在违法犯罪防治、民间纠纷调解、治安维护协助、社情民意通达等方面的作用。当前村民委员会建设的重点是“减负”。要解决其承担的行政事务多、各种评比检查多的问题,切实减轻其负担。根据《指导意见》,各种政府机构原则上不在村级建立分支机构,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村级承担有关行政性事务。要充分考虑村级组织承接能力,交由村级组织承接或协助政府完成的工作事项实行严格管理和总量控制。要从源头上清理规范县乡党委政府对农村的考核评比项目,鼓励各地探索实行目录清单、负面清单、审核备案的管理方式。
三是积极培育农村社会组织。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是基层社会建设,基层社会建设的核心是改善基层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基层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满足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等各类服务需求。
现代化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离不开现代化的社会组织,城乡社会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效果和推进力度取决于社会组织所具有的专业优势的发挥。必须着力培育农村发展急需的社会组织,提升村民的主人翁意识。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就是要实现在社会治理中人人参与的目标。村民的有效参与是实现乡村社会善治的必要条件,也是建立各治理主体间信任的关键和落实各项农村社会政策的必然要求。
农村社会具有封闭性或半封闭性特征,而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嵌入则具有很强的异质性,经常面临合法化困境以及人财物方面的制约,导致其参与空间狭小,治理水平不高。因此,要用心培育农村社会组织,重点扶持经济类、文化类、服务类的社会组织。要催发本土精英能人、新社会阶层的内生动力,吸纳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城市人才参与和乡贤的回归。人才是农村社会发展有生机、有活力的根本。要结合农村特有资源和风土人情,借助互联网等媒介的快速成长和普及,鼓励建立经济类、服务类、科技类、公益类的各种经济、社会合作组织,把农民有效组织起来,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使农民积极有序地参与农村发展和社会治理之中。有了健全完善的社会组织,农民能力素质就会得到很大的提升,就能自觉地维护公共利益和其自身的合法权益。组织起来的农村社会对各类违法犯罪具有当然的免疫作用。
四是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要加大“放管服” 改革力度,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推进乡镇政府切实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下大力气解决农村治理“最后一里路”问题。政府要依法履职,努力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建设一体化,满足村民对教育、医疗、文化等的基本需求;千方百计增强村民委员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弱化对其科层制的绩效考核。同时要强化农民和农村基层组织对乡镇政府的服务效能测量,加强对乡镇政府公共管理与基本公共服务履职情况的民主监督,尽可能维护农村和农民的利益。2018年,北京提出了“街乡吹哨、部门报到”的街乡体制改革和基层社会治理思路,抓住了条块结合、专业与综合协调配合这一关键所在,有效实现了管理体制重心下移这一目标。
(二)创新、完善农村社会治理制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三治融合”思想符合农村治理实际情况,契合我国传统治理逻辑,是推进农村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其中,自治是基础、法治是原则、德治是特色。要将村民自治作为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基本形式,充分调动并发挥其在乡村振兴和违法犯罪防治中的主体作用;针对当前农村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加快立法,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农村要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传承农村优秀传统道德和传统文化,把“德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建立健全村级议事协调机制,形成多层次协调格局。创新协商议事形式和活动载体,依托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理事会等开展协商,达成共识。建立健全农村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对关系村民切身利益的社会重大事项,要提前评估其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提前了解民意,争取获得村民的理解和支持。
进行农村法律服务的供给侧改革,填补农村法律服务漏洞。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乡镇司法所以及法律工作者、志愿者和法学专家的作用,深入推进农村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建立法律服务工作站或工作室,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农村依法治理中的作用。武汉市基层社会治理的“三必到、五必访”机制,有效掌控了风险因素,促进了农村和城市社区等社会基层的稳定。武汉还在全国率先建立了村律师工作机制,推行“一村一律师”,由政府购买服务,律师定期到村里为农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防患各类风险于未然,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点赞拥护。青岛市设立的“协管员制度”,对于发现黑作坊、黑窝点等制假售假以及传销、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作用显著。
完善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实现社会治安联防、突出问题联治、服务管理联抓、平安建设联创,为农村社会治理打造和谐安宁的环境。要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健全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南通市的“六级调解”机制对于发现和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大有裨益。“六级调解”即市级调解指导委员会、县级调处中心、乡级调处中心、村级调处站、村民小组调解小组和基层调解信息员六级,而村级调处站与村综治办、警务室“三位一体”。六级调解机制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于一体,形成了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的最大合力。
要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实,融入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家规家训。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农民夜校等渠道,组织农民群众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广泛开展社会主义和优良传统道德教育和学法、守法、用法法治教育,提升道德修养、法律素养和违法犯罪发现和防治能力。要在农村大力开展文明村、文明家庭的创建活动,广泛开展道德模范、最美农民、身边好人、新时代好少年、寻找最美家庭等选树活动,开展乡风评议,弘扬道德新风。重庆云阳县南溪镇南阳村探索出了给村民建立“道德档案”的好办法,“道德档案”将上报给银行、公安、国土、社保等部门。“道德档案”与个人荣誉和奖励挂钩,不讲道德的后果变得十分严重,大大增强了道德的约束力。[18]
从制度变迁的角度而言,制度与行动的实践张力有助于制度的修正和完善,但这需要一套信息反馈机制。[19]这个机制要能充分反映和表达农民的利益诉求,能够向上级管理部门传递真实的信息,进而迫使管理部门对制度作出调整和改革。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的运行与农民的实践张力不能得到有效化解的原因在于最了解现实情况的基层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没有向上传递信息的动力,农民的权益诉求和不满得不到及时反映。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农民参与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渠道,对涉及农民切身权益的问题进行充分论证,以保障决策的科学性。[20]让农民充分参与社会治理的决策、监督和实施等相关环节,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的运行效率。
(三)全方位吸引人才参与农村发展和治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才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要创新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充分激发乡村现有人才活力,把更多城市人才引向乡村创新创业。要加大力度,鼓励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城市人才到农村创新创业,鼓励以“第一书记”等形式向农村派出有能力的机关干部,培养一支知农爱农的农村社会治理人才队伍。
“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21]在我国,自古以来本土精英、能人和乡贤就是政府权力真空地带的有力补充,在农村社会发展和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应通过制定惠民政策、建立激励机制,在本地营造良好的创业就业环境,从而引导本土精英、能人和乡贤回归,重构农村社会资源网络,从根本上解决“三留守”和社会治安等一系列问题。县乡政府要对从农村走出去的、已退休的政府官员、知识分子、企业家等乡贤调查摸底,创造各种条件争取其返乡居住生活,并鼓励其利用既有声望、能力和社会资源参与农村社会治理,为实现乡村振兴、推进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力量。
要对留守在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进行广泛动员,让其真切感受到新时代农村发展带来的实实在在好处和美好未来,激发其脱贫致富、自我奋进的内生动力。
(四)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参与社会治理
中国移动网民数量占人口总数的 70%以上,为社会治理、基层治理奠定了坚实的技术基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加快建设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以数字化转型整体驱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变革。网络已成为促进社会结构变化、治理模式变化的重要工具,并发挥基础性的作用。“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过去十几年中极大地重塑了政府治理,不仅保障政府服务供给、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度,改变政民互动方式,还不断推进政府组织变革及政府流程优化”。[22]
在数字化、智慧化过程中,政府管理模式、社会组织形式、居民的生活方式都发生了深刻变革。上海市正在全面推进区块链在数字政府领域的创新应用,实现更高质量更加精准的公共服务。[23]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24]枫桥的最新探索是把数字融入基层治理,从过去的纵向管理向扁平化的治理发展;从人管人到技术参与管理;从部门各自为政到部门之间的合作。用互联网、大数据解决基层矛盾和问题,及时通过数据分析发现问题,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把问题化解在基层,化解在源头,减少矛盾的发生,实现源头治理,使治理方式在数字化、智慧化基础上不断改进,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发生深刻变化。这预示着社会治理在互联网、信息平台基础上,形成便利化、智慧化、数字化源头治理的新格局。在这次新冠疫情应对过程中,互联网发挥了重要作用,出行记录、健康数据、核酸检测数据、疫苗注射数据都集中在统一的平台上,使整个社会疫情状况处在网络监测之下,在统一平台上实现了大部分防疫目标。这充分说明,农村社会治理完全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做到治理的数字化、智慧化,做到源头治理。
互联网、大数据使流动性治理成为可能。流动性治理就是农村流出人员通过网络虚拟农村社交平台远程参与家乡的公共事务治理。流动性治理通过治理主体的互动,了解家乡发展状况,并借助于平台与家乡人保持常态化的联系,增强家乡归属感,维系农村社会治理情感。情感维系是重要的治理范式,体现为柔性治理。要让在城市的乡亲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流动性治理使流出人员不再于融不进的现代化都市和回不去的家乡间徘徊。[25]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流动人口参与农村社会治理的积极性,还能利用其“反哺”家乡的情感,激发农村社会内生发展动力。
在社会治理领域中,互联网、大数据使人们的沟通方式确实发生了变化,民意反馈系统完善了,反应效能也大大提高。但互联网、大数据不会因为人们表达意见方式的变迁就能自动解决问题。技术发挥作用的程度和性质取决于社会结构的基本情况和政府决心在多大程度上对自己的治理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如北京市探索的“接诉即办”模式,由于受制于人财物和体制机制等原因,问题的解决速度与反映问题的速度并不步调一致,甚至不少问题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四、农村社会治理新格局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钳制
农村社会治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石,应切实加强农村基础工作,推进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农村社会治理新格局必然有效钳制包括涉众型经济犯罪在内的各种农村违法犯罪,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有序,广大农民安居乐业。
(一)农村社会治理的扁平化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钳制
互联网环境下的公共空间向几乎所有的社会成员开放,最大限度地吸纳者各类社会成员参与。互联网造成的社会扁平化使得人们通过互联网可以便利地获得信息,表达自己的诉求,获得各种服务。相应的,各个治理主体也可以他互联网环境下,最广泛、最深入得获取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和违法犯罪信息。特别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信息和线索,由于涉及面广,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会以各种形式全方位地反映到网络上。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探究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源头性和根本性问题,提高社会矛盾的发现、预警和防范能力,打早打小,实施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互联网环境下,社会趋向扁平化基于平台搭建,人们建立在平台基础上的扁平化社会结构是一种新型社会体制。平台使现代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平台把人们在多个领域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联合起来,产生互动,形成新的利益格局,满足人类自然的社交需求本能。平台越大,参与的人越多,平台的粘性就会越强,社会交往的程度就会越高,在这种日益庞大的群体中形成新的社会关系模式,产生各种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格局。强化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钳制,必须加强对平台特别是大平台的管理和监督。
“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性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虽然社会组织的网络形式已经存在于其他时空中,新信息技术范式却为其渗透扩张遍及整个社会结构提供了物质基础。此外,我认为这个网络化逻辑会导致较高层级社会的决定作用甚至经由网络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利益:流动的权利优先于权力的流动。”[26]互联网和大数据使扁平化的治理模式成为现实,也给社会治理主体最便捷地服务于人们追求财产权利的安全提供了可能,提高了权力使用效能,提高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能力。
(二)治理主体能力提高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钳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治理关键在人。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的素质、工作质量是做好涉众型经济犯罪防治的关键,必须强化法治理念。严格遵守法制,依法管理、依法行事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关键。党的十八大以来,通过一系列的教育整顿和制度建设,农村干部队伍的思想素质、能力素养和治理水平都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尸居其位、碌碌无为、胡作非为的村干部没有了生存空间。通过干部人才下乡、精准扶贫、招才引智、乡村振兴等一系列措施,农村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进程加快,农村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程度明显提高,专业化的农村社会治理人才队伍逐渐形成。治理主体能力的提高有助于辨识纷繁芜杂、眼花缭乱的新兴经济业态和经济行为的合规合法性,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苗头敢于担当作为、履职尽责,多角度全方位监控。
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必然要求多元的协同治理。协调治理重视不同治理主体优势的充分发挥,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协商、集体决策。而流动性治理可以吸纳更多的外流村民参与到农村治理活动中,保障公共事务治理参与的人口规模,更好发挥协同效应。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全体村民,无论留守还是外流,共同参与农村社会建设、共同治理农村社会事务、共同享有农村社会治理成果,是弥补传统农村社会治理缺陷,实现农村社会善治的最主要路径之一。
通过多年的普法教育,村民自治能力和水平普遍提高,学法用法,有了用法治思维考虑问题,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意识和能力并逐渐普遍化,迷信一夜暴富的少了,盲目跟从的少了,感情用事的少了,也就是说涉众型经济犯罪潜在的被害人少了。
(三)新型家庭结构和新社区建设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钳制
家庭和社区是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基本单元,是构筑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两道坚实屏障。家庭是防止错误信息、错误思想的第一道防线,如果家庭和睦、交流、凝聚力强,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家庭成员和家庭的发展就不太容易走向误区或盲区。传统家庭强调的是孝,“父母呼、应勿缓,父母命、行勿懒,父母教、须敬听,父母责、须顺承”。“孝”要求子女要遵从父母的意志,在客观上造成了子女不敢过问父母等长辈的思想行为,也造成了长辈投资时的跟风盲从和率性而为。由于老年人知识结构、思维方式与迅猛发展的当下社会的脱节,这种家庭结构更易于被涉众型经济犯罪所利用。而新型家庭强调的是平等,家庭成员间分享经验教训,分享快乐苦恼,分享现代理念技术成为常态。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种种噱头和迷障在分享型的家庭中会原形毕露或无所遁形。
社区成员之间交流、互动是现代社会防止各种违法犯罪的第二道坚实防线。新社区建设在农村有比较好的基础。农村本是“熟人社会”,对各类违法犯罪具有天然的免疫力。但是由于社会发展、人员流动、互联网的发展使得农村社区成员的互动受阻、交流凝滞。农村新社区建设要把传统农村熟络的人际交往和现代技术相结合,形成强大的农村社区凝聚力,互信互助、畅通交流渠道,使农村社区在防范包括涉众型经济犯罪在内的各种违法犯罪过程中具有坚如磐石的基础。
在新型家庭结构和新社区建设中,要自觉融入道德文化建设内容,“润物细无声”地培育乡村文化自觉、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维护优良农村文化传统和历史记忆的连续性,同时对传统文化进行现代性改造,不断吸收新内容和新形式,化解农村信仰丢失、价值断裂、社会失序等治理危机。
(四)“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钳制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与智能手机的日益普及,用户众多、功能多元、服务多样的网络平台发展迅速,互联网公司在技术、用户、效率、资本等四种力量的驱动下,将人、物和数据汇聚在一起,内容和用户集中度进一步提升,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重大影响,也给网络信息内容的生产传播带来革命性的重构与变化。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网络平台作为社情民意集散地的作用凸显,成为影响社会舆论走向的重要力量”。[27]但疫情以来,在网络上暴露出来的“互联网病”,即各种虚假新闻、非专业解读,使互联网成为影响社会、带来社会问题的重要推手,即使没有疫情也会有这样的情况,只是疫情加速了“互联网病”的传播。
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众多利益群体和众多不特定的参与者,随着案发和事态进展,少数人会出于各种目的歪曲甚至捏造事实并予以散布,有些人会将一些主观臆测的东西当成事实,不加甄别盲目传播,使谣言“插上翅膀飞”[28]。实践证明,很多涉众型经济犯罪都会在网上散播噱头,因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背后都有谣言的影子。如何通过技术、通过核心价值观的传播等手段打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是有关部门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要通过宣传,让人们周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同时夯实网络监管力度和治理力度,运用大数据和智慧工具,对浏览或关注涉众型经济犯罪相关信息的人精准推送防范提醒,普及法律和投资知识,避免上当受骗。
(五)农村发展与保障制度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钳制
发展是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硬道理。农民的法律素养和违法犯罪防范能力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正比例关系。只有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无忧,精神生活丰富,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投资渠道狭窄、致富无门以致投身非法集资、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之中,成为受害人或嫌疑人问题。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以及资源配置不合理等因素,农村社会保障存在覆盖面不全、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等问题,诸多农民面临着疾病、贫困、失业等现实问题,因此,要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同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 “稳定器”和 “安全阀”,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兜住农村社会保障这条民生底线,是预防社会风险,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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