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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数据化背景下网络传销犯罪的新问题及对策

作者:李莉 时间:2021-12-19 点击数:

李莉

山东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

摘要:当前,网络传销作为一种新型传销模式,出现了形式的虚拟性、传销活动的专业性,参与人员的复杂性、经济水平的关联性、波及范围的发散性及资金流动的多元性等特征。在网络传销犯罪防控上存在着发现线索难,证据难于收集与固定,对数据分析能力弱等问题,需要依托大数据,构建类罪模型,对案件进行研判,实现对网络传销的精准打击。

关键词:网络传销 数据化 精准打击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对传销的打击,一般意义上的传销势头得到遏制,但网络传销犯罪却日趋猖獗,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已成为加强社会治安、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重点。网络传销作为一种新型传销形式,目前日益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传销形式,发展势头猛、社会危害大,给公安机关开展侦破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改革传统侦查方式和研判方法已成当务之急。本文在介绍网络传销现状的基础上,分析数据化背景下网络传销的特征,阐明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侦办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数据化背景下如何对网络传销犯罪进行精准打击。

一、网络传销的现状

(一)网络传销的类型划分

网络传销作为一种新型传销模式,其与传统传销最显著的区别就是其以互联网作为传销载体,传销人员通过网络联系,不存在面对面交流,也没有固定传销场所,表现形式具有较为鲜明的虚拟性,可视作传统传销在网络经济条件下的升级版。网络传销也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某些社会成员急于发财、不劳而获、好逸恶劳的心态,吸引人加入网络传销组织;而要加入组织,要么缴纳一定费用,要么高价购买特定商品,进而以发展下线人数及下线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的多少来计提报酬。由于这种上线榨取下线收入和利益的模式不可能无限制递延下去,因此在金字塔型的传销组织构架中,大多数参与者最终都要遭受利益损失,少数上线获取的超额利益恰恰来自多数下线所遭受的利益损失。因此,网络传销在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稳定方面,与传统传销并无。

作为新型传销模式,其以网络为传销手段,按照传销载体的不同,本文将网络传销划分为三种模式:

1、网络商品传销模式。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框架的构建和完善,商品生产、商品交换的规模空前扩张,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网络购物的迅猛发展极大降低了商品流通成本,这为传销组织者成立网络营销平台开展传销活动提供了有利条件。传统传销需要固定传销场所,需要召集传销人员参加集会,这都加大了传销成本,而成立网络营销平台,加入者只需要在网络平台购买特定金额的商品即可获得发展下线资格,上线发展下线、下线购买商品金额以及上线报酬计提都通过网络完成,这就大大降低了传销组织运作成本。直接以发展下线人数及下线购买商品数额来为上线计提报酬的网络商品传销还带有比较明显的传统传销痕迹,而打着“消费返利”和“免费购物”招牌进行的网络商品传销则相对更为隐蔽。在这种形式下,上线得到的报酬并不直接表现为根据下线发展人数和下线购买金额进行计提,而是对上线本人购买商品金额的返还,部分返还称为“消费返利”,全部返还称为“免费购物”,但无论是部分返还还是全部返还归根结底还是要根据发展下线的人数及下线认购的商品金额来确定,形式虽然不同,实质并无差别,都是借助互联网通过商品销售来开展的传销活动。

2、网络金融传销模式。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的发展,为传销组织者利用网络传销各种金融产品提供了有利条件。传销组织者通常利用企业上市融资、原始股发行、各种明目的基金、理财产品以及股权私募等形式吸引投资者,投资回报与下线发展人数及下线投资规模直接挂钩,下线发展人数越多,下线投资规模越大,上线得到的返利、提成越多。近年来,随着“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货币的兴起,传销组织者利用人们对网络虚拟货币不甚了解的弱点,大肆鼓吹网络虚拟货币的价值和作用,高价销售所谓的虚拟货币并开出高额的奖励回报条件,但奖励回报要以发展下线人数及下线认购数量为计算依据,“维卡币”“五行币”网络传销案、“AHK澳洲汇金理财游戏网”传销案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3、网络服务传销模式。市场经济条件下遵循着要素分配原则,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收入差距也在拉大,有些社会成员没有收入或者收入不足以满足基本生存、生活需要,这一方面要求政府积极构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另一方面也促使了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和慈善组织参与到提供各种慈善服务的活动中来。一般来说,提供慈善服务完全处于利他动机,只有付出,不求回报。而传销组织者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特定人员参与慈善服务传销活动,但得到高额回报的前提是要发展足够的下线以及下线提供了足够多的慈善服务。这种打着“爱心慈善”“扶危济困”“互助、互爱、互惠、互利、互赢”旗号所进行的传销具有极大诱惑力。毕竟对大多数人来说,既赢得参与慈善活动的好名声,又得到了高额回报,是名利双收的好事,因而具有很大的欺骗性、隐蔽性和诱惑性,既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又败坏慈善服务名声,社会危害性极大。另外,随着第三产业的蓬勃发展,各种形式的服务传销逐渐取代传统的商品传销借助互联网手段也日趋猖獗。比如打着“在家创业”“兼职创业”“网络在线教育”“网络资源代理”旗号所进行的网络传销,形式上看是在通过网络提供各种服务,实际是通过收取高额服务费并通过上线发展下线、上线计提报酬的方式开展传销活动,攫取非法收益。

(二)网络传销泛滥的成因分析

1、网络传销自身因素。网络传销相对传统传销具有低成本、高收益的特点,这意味着相对传统传销,其泛滥会更加容易。一方面,网络传销不需要固定传销场所,传销活动通过网络展开,只需拥有能够使用网络的电脑或智能手机即可进行网络传销,极低的活动成本为网络传销的泛滥提供了基础条件。一般而言,假定某项活动收益既定,成本越低,活动主体从事该项活动的动机也就越强烈;另一方面,通过网络建立传销组织、传播传销信息、壮大传销队伍以及网络交易和支付的便捷为传销规模的迅速扩张提供了有利条件,在成本一定的条件下,这会带来相对可观的传销收益,从而吸引更多的网络传销组织建立和更多的人参与网络传销。

2、社会经济环境因素。根据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在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资本边际效益递减规律和货币灵活偏好规律的作用下,需求不足是经济运行的常态。在社会有效需求不足的条件下,企业会压缩生产规模、裁减工人,就业形势会相对严峻,有些社会成员在较大的就业压力下,会在明知道传销非法的条件下仍然参与传销活动。另外,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导致部分社会成员心理失衡,看到有人参与传销发财自己也就产生了强烈的效仿动机。还有些社会成员受教育和文化程度制约,对传销的非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自己不偷不抢通过辛辛苦苦发展下线赚钱,挣的也是辛苦钱,因而参与传销活动理直气壮,甚至屡教不改。一些年轻的社会成员,特别是90后、00后的青年人,对网络非常熟悉,可以熟练上网进行各种网络操作,这事实上为网络传销的泛滥提供了社会技术条件。

3、侦破惩罚力度因素。相对传统传销,网络传销侦破难度明显加大,案件侦破率明显低于传统传销。传统传销一般都有固定传销场所,聚众讲课洗脑是其惯用手段,传销人员地域分布也相对集中,因此极易一网打尽。而网络传销虚拟性明显,没有固定传销场所,人员发展、讲课培训以及交易支付一律借助网络进行,传销人员分布于天南海北,甚至跨越国界,这为案件侦破、人员抓捕带有极大不便,对参与网络传销的人员而言,违法犯罪成本明显降低,从而促使其参与网络传销活动的积极性提高。另外,我国目前没有非法网络传销罪,网络传销这种违法行为适用我国的刑法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先不说对组织、领导的界定比较困难,即使定了罪也只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犯罪活动所带来的巨额收益想比,这个量刑相对较轻,从而不能对网络传销产生足够的威慑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网络传销的泛滥。

二、数据化背景下网络传销的特征

(一)实现形式的虚拟性。与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实现形式的虚拟性体现在:一是传销场所虚拟。传统传销一般都有现实的传销场所,用于聚众授课洗脑,宣传推销产品;网络传销只有虚拟场所,传销活动通常依靠网络,借助网络平台、网站或APP,通过即时通讯工具传播传销信息;二是传销手段虚拟。传统传销模式下,上线通常要采用面对面、一对一的形式“苦口婆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发展下线,而网络传销模式下,上下线只通过网络交流,不受任何空间限制;三是传销客体虚拟。传统传销的载体多为实际产品,早期阶段,产品质量性能多是有保证的,只是销售价格虚高,以便在为上线发展下线提取报酬后留足利润空间,后期产品质量则严重下降,传销参与人员购买产品已经不是为了满足消费需求,而纯粹是为了获取发展下线从而计提报酬的资格,但实际产品还是存在的,传统传销通常采用“直销”“商品营销”名义,以销售数量为主要计算单位、以拉人头数量为次要计算单位来核算上线报酬。网络传销在商品传销模式下也存在实体产品,但随着网络传销的发展升级,产品虚拟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在极端情况下,产品甚至可以虚拟为财富符号,被传销分子赋予神秘而高昂的价值,传销人员竞相推销这种没有任何实际使用价值的符号,意在通过发展下线计提报酬,而下线明知购买的这种虚拟符号没有任何使用价值而购买,显然也是为了自己能获取发展下线的资格以便计提报酬,这就形成了传销链条。这种网络传销通常被吹嘘为“人际网络学”“三商法”“几何倍增学”,并形成了系统完整的网路传销理论,网络传销收益通常包括表现为“入门费”的静态收益和表现为“推广费”“投资金额”的动态收益,而后者通常是主要收益来源。四是传销痕迹虚拟。传统传销由于传销方式单一、场所固定,有实体商品销售,因此一般现场可查、痕迹比较明显,侦查人员和工商部门调查取证工作相对容易开展;而网络传销通过网络开展业务,证据多为电子证据,侦查人员和工商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难度明显加大。

(二)传销活动的专业性。这体现在:一是组织的专业性。传统传销往往没有正式登记注册的组织机构,根据组织名称很容易查证其非法性质;网络传销通常会通过依法注册登记将自己包装成正规公司,单纯通过组织名称难以对其合法性做出判断。二是手段的专业性。传统传销一般要印制产品宣传手册、传销知识讲座手册,通过面对面发放材料并通过授课讲解开展业务,手段落后;网络传销一般要租借服务器,设计技术含量高、形式正规严谨的传销网站,会积极完善开展传销活动所需的网络服务环境。据统计,截至2019年6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47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1%(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随着手机网民人数不断增加,借助手机APP应用软件开展的“掌上传销”成为了网络传销的主要实现形式。三是人员的专业性。传统传销的参加者中,学历层次、文化程度低的社会下层人员占很大比例;而网络传销的涉案人员特别是其组织者,一般文化程度、学历层次都比较高,对网络传销以及网络传销犯罪有深刻理解,对“传销3层入罪”的法律规定了如指掌,因而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智能化作案色彩浓厚。据统计,网络传销组织者中,受过计算机专业高等教育的人员占有一定比例,毕竟APP开发设计及网站的开发设计以及后期的运营维护对计算机专业知识的要求极高。在大规模的网络传销案件中,专业软件设计开发公司参与其中并提供专业服务的情况并不鲜见。

(三)参与人员的复杂性。传统传销中,参与人员成分相对单一,受教育程度低、文化层次、学历层次低的中下层社会成员占多数,多数人对传销的非法性、危害性认识不足,往往是在懵懂无知状态下被诱导进传销组织;而网络传销的参与者所涉及的群体范围越来越广,不少教师、医生、政府公务员等社会中上层人士也参与其中,这些人受教育程度、学历层次、文化层次都较高,对传销的非法性、危害性有所了解,但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处于利己动机参与传销。在传统传销中,除组织者外,一般的参与者多是业余传销,这些人除参加传销活动外,一般还有正式工作,传销多为业余兼职;而网络传销则出现了大量的职业传销人员。职业传销人员对传销业务开展及平台发展规律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通常能准确把握加入网络传销平台的有利时机,选择在平台业务开展的上升期加入,通过发展下线赚取的利益通常大于为获取传销资格而投入的成本,从而成为传销活动中为数极少的赚钱者。当然,这是建立在大多数下线遭受利益损失的基础上。另外,作为职业传销人员,其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往往会加入多个传销平台,《腾讯2017年度传销态势感知白皮书》显示:“参与2个及以上传销组织的人数占比为25%,参与3个及以上传销组织的人数占比为10%,参与4个及以上传销组织的人数占比为5%”。

(四)经济水平的关联性。传统传销一般以普通商品为传销载体,虽然需要以一定程度的商品货币经济发展为基础,但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关联性并不强,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传统传销的发案率比经济欠发达地区更高。不仅如此,甚至有的材料显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传统传销发案率相对经济发达地区还要高。这或许与经济发达地区市场监管更为严格、政府对传统传销打击力度相对更大有关。而经济发达地区网络传销的发案率明显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这或许与网络传销对技术要求更高、对网络经济发展水平及参与者对网络的熟练运用程度要求较高有关。

(五)波及范围的发散性。传统传销受商品流通的地域性限制比较明显,传销组织一般只能在有限的地域内开展传销活动,即便传统传销组织规模扩张,能在更广阔的地域甚至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但不同地区之间的传销活动在组织架构、人员管理、收入核算及利益分配上仍然相对独立。而网络传销则不同,其所依赖的网络手段的先进性决定其波及范围具有发散性特征。工作生活在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的人员可以参加同一个传销组织,接受同一个机构管理。这给网络传销案件的侦破带来了很大难度。

(六)资金流动的多元性。传统传销多是通过银行系统完成资金结算,甚至会存在一定的现金结算。在网络传销模式下,虽然通过银行系统进行资金结算仍占一定比例,但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完成的资金结算所占比例不断提高,目前占比已经超过一半,达到了54%。究其原因,这与我国近年来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大额交易的监督力度,并采取有力的反洗钱手段挤压违法犯罪人员通过银行系统转账的资金通道有关。近年来,随着第三方支付的便捷性大大提高,相应的监管手段却没能及时跟上,从而为传销组织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移传销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提高对网络传销的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监管部门应采取有力举措及时予以应对。

三、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侦办存在的问题

(一)警力配置难以满足

近年来,公安经侦队伍得到了充实和加强,队伍规模扩大,人员素质结构也有了明显改善,但网络传销案件既不同于传统传销案件,更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犯罪案件,对办案人员的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要求高,按照传统模式扩张的擅于会计核查、经济审计的公安经侦队伍已难以满足日趋泛滥的网络传销办案需求,亟待充实人才队伍、优化人员结构。经过多年建设,公安机关经侦硬件设施已有明显改观,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但仍然很难满足大数据背景下的网络传销办案需求。工欲成其事、必先利其器,提高网络传销办案效率,硬件设施的优化不可或缺。

(二)案件线索难以发现

传统传销隐蔽性差,活动开展常涉及大规模的人员聚集,一般采用口口相传和人员地推模式,极易为群众发现、举报,从而便于公安机关掌握办案线索。但网络传销组织者一般都有很强的反侦察能力,通常会把网络传销组织登记注册为合法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单纯从组织形式、公司名称已难以判断其是传销组织还是正常公司法人;其赖以开展业务的网络传销平台通常借助巧妙设计办成正规网站,网页格式采用专业化设计,栏目完整、内容充实,并时常将合法、合规业务与传销业务混杂,将实质性的传销规定置于隐蔽位置,公安部门难以发现涉案线索;具体宣传手段则彻底摆脱聚众开会讲课、口口相传的传统模式,而是更多地依靠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手段,隐蔽性和虚拟性大大增强,即便借助严格的网络监管,仍然难以发现蛛丝马迹;资金结算则摆脱了对商业银行系统的依赖,通常不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结算,而是借助目前广泛使用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手段,费用收取、返利支付便捷隐蔽、难以察觉,而采取化整为零的思路多开账户,将大笔资金流转以小额零星多次支付的形式办理,更是加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发现传销线索的难度。

(三)关键证据难以取得

传统传销有固定的传销场所、堆积的传销商品、完整的账务记录、聚集的传销人群,公安机关接手传统传销案件,人证、物证容易掌握、锁定,办案难度小。网络传销借助互联网开展业务,各种交易往来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于平台服务器、移动存储设备、网盘及各种网络终端,没有具体存在形式,且实行加密管理,公安机关难以察觉,或者即便察觉短时间也难以破解密码,掌握有关数据,而传销组织者一旦发现被公安机关侦查,则可以在瞬间销毁数据,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增加工作难度。由于网络传销在地域上具有发散性特征,涉案人员遍布全国各地甚至超出国界,针对涉案人员调查取证,受警力、财力所限,不具有实施的可能性,是舍本求末的做法,在经济上具有可行性的取证方式是调取涉案网络服务器数据,初看,这一操作可以快刀斩乱麻,快捷简便,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受诸多因素制约:一是长期以来,公安经侦人员习惯办理一般经济犯罪案件,对传统传销案件的调查取证驾轻就熟,但对电子数据的取证能力、取证经验则明显不足,也缺少有效取证手段,特别是对境外服务器的数据调取,目前还缺少必要手段,基本没有成功操作的案例,此外公安经侦人员对电子数据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的认识还不到位,什么情况下可以调查取证,什么情况下不能侵犯私人权利调查取证把握不准,心里没底,自信心不足,工作开展缩手缩脚,担心被投诉而难以有效发挥能动性。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网络传销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海量数据难以分析

一般的经济犯罪案件即便涉及群体犯罪,人数也较为有限,传统传销涉案人数相对一般经济犯罪案件明显规模扩张,但受传销地域和手段限制,涉案人数一般也有一定限度,而网络传销的涉众性特征十分明显,因不受地域限制,加之网络作为传销手段所具有的便捷、高效特征,网络传销的涉案人数一般都规模庞大,交易次数、交易规模都能达到惊人程度,有关交易信息动辄达到几十G甚至上百G的容量,如此海量信息依靠人工分类、汇总、整理,是不可能完成的,必须借助专业经侦软件。但长期以来,公安经侦工作的重点一直集中在一般经济犯罪的侦破,对网络传销这种新型经侦案件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针对网络传销经侦软件的开发明显滞后,手段的落后制约了网络传销案件侦破工作的开展。

(五)多部门配合有待加强

网络传销作为新型经济犯罪案件,其治理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是复杂系统工程。单纯依靠公安机关自身力量还不足以彻底解决网络传销问题,维持正常社会经济秩序,还需要有关机构的协同配合。近年来,网络传销组织人员面对公安机关日益加大的打击力度,不断调整传销客体,改变传销手法,通过实现传销的智能化、科技化、信息化来增强隐蔽性、迷惑性和欺骗性,从而使网络传销日益成为需要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协同运作、共同治理的社会痼疾。比如在网络商品传销模式下,市场监管部门、物价部门、税务部门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相对公安部门具有更早发现问题端倪的优势,在这种传销模式下,商品价格畸高、利润远超正常利润是最为典型的特征,有关部门通过筛选发现可疑的传销迹象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有助于及时侦破处理;在金融传销模式下,网络传销平台借助企业上市融资、原始股发行、各种明目的基金、理财产品以及股权私募等形式开展传销活动,其是否合法合规显然属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范围,让公安机关从名目繁多、数目庞大的金融机构、平台中筛选金融传销,有些勉为其难,甚至“越俎代庖”。金融监管部门作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政府管理机构,有其专业优势,及时发现有关金融平台的违法、违规的传销行为责无旁贷,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而公安机关则需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互通信息,共同做好网络金融传销治理工作。目前看二者的沟通交流工作还亟待加强,甚至存在互相推诿现象。金融监管部门认为网络传销的治理是公安部门的职能范围;公安部门认为网络传销的治理是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范围,从而出现管理的“真空”地带,这是近年来网络金融传销泛滥的重要原因。至于网络服务传销的治理,公安机关与民政、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等众多职能部门的沟通交流力度也有待加强。打着“爱心慈善”“扶危济困”“互助、互爱、互惠、互利、互赢”旗号的传销组织披上了慈善机构的外衣,名义做慈善,实则搞传销,对于这样的假慈善机构,民政部门应加大核查力度,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以便及时侦破处理,至于以提供教育、文化、科技、卫生服务名义所进行的传销活动,相关职能部门在监管方面也有比较优势,但公安机关与这些职能部门囿于传统的政府职能分工而缺少沟通交流渠道,形势的发展已经表明,离开了公安机关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彻底治理网络传销难度甚大。

四、精准打击网络传销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壮大公安经侦队伍、加强公安经侦力量

经侦工作是新时期公安工作的重要内容,公安经侦队伍建设是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传销泛滥的背景下,加强公安经侦队伍建设是当务之急,毕竟人是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为此,一是从人才培养入手,在警察学院经侦系调整课程设置,增设网络传销治理及侦破技术等专业课程,培养对网络传销规律有深刻认识和理解的专业人才以充实经侦队伍;二是加大警察学院与其他院校以及警察学院内部各系的交流与合作,大力培养复合型人才。网络传销案件的侦破要求经侦人员熟练掌握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而计算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经侦专业人才的培养相互分离,使得熟练掌握两门技术的复合型人才短缺,以致精通计算机的人才并不掌握经侦技术,掌握经侦技术的人才并不精通计算机,从而难以应对网络传销案件侦破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成为亟待弥补的人才培养短板。三是积极推进经侦存量人才优化工作。经过多年建设,目前的公安经侦队伍的整体素质已经有了明显改观,通过加强在职培训,对熟练掌握经侦技术、拥有丰富经侦经验的干警有针对性地强化计算机信息技术培训,将信息利用于侦破网络传销犯罪中,让数据信息发挥作用,建设于警、服务于警,投入少、见效快,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全力打造一个适应大数据时代特征和信息化条件的拥有先进思维理念、掌握全新技术手段的新警种,可为做好网络传销侦破工作创造有利的主观条件。

(二)及时掌握网络传销线索、精准锁定侦破对象

信息化时代的网络传销模式多样,既有初级的网络产品传销,也有较高级的网络金融、服务传销,但万变不离其宗,不管其采用何种模式,网络始终是基本传销手段,只要使用网络,总会留下以数据信息为表现形式的网络痕迹。掌握网络传销线索,只能从有关数据信息的搜集、整理、分析入手。这就需要构建大数据预警检测机制。一般认为,其包括模型构建、数据检索和研判推断三个环节。

模型构建需要以对网络传销规律的准确把握为基础,根据模型涵盖范围和适用对象不同,其可分为通用模型和专用模型两类。通用模型适用于所有网络传销的治理,其以对网络传销共性规律的把握为基础。尽管网络传销模式多样,具体表现形式千变万化,但共性寓于个性之中,通过分析各种网络传销案例,总是可以抽象出共性成分,由此构成通用模型的基本构成要素,借助通用模型,可为一般意义上网络传销的判定提供基本技术支撑。但要判定网络传销的具体类型,还需构建专用模型,比如网络产品传销、金融传销、服务传销作为网络传销的三种具体模式,各有特点,通用模型由于其构建是基于对网络传销共性规律的概括和总结,因此并不能用于对网络传销具体类型的研判,还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网络传销模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其个性规律构建专用模型。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卫士通公司研发的网络传销类罪雷达研判模型,可以从网站数据、人员、资金、崩盘点、维稳等多维度对目标网站进行循环分析,大大提升了研判能力和打击效能。

模型构建是掌握网络传销线索的基础,数据检索则是掌握网络传销线索的关键。传统经侦模式的被动反应、个案打击、划域为战等手段已无法应对大数据时代网络传销的形势变化,开展网络传销案件侦破工作、掌握网络传销线索需要经侦工作人员从海量数据中筛选关键信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抓取网络舆情数据、社交媒体数据、运营商数据等互联网数据,是检索数据的常用方法,一般来说,借助主题抽取、文本聚类等相关算法,基于通讯、资金流动、轨迹同行等信息,分析其网络结构、节点属性等异常特征,有助于识别疑似传销平台,从而掌握传销线索。

研判分析是根据传销线索对疑似传销平台的真实性质做出明确判定,从而最终确定侦破对象。经侦手段再先进,侦破对象的确定也需要由经侦人员来判定。一般来说,一定的工作经验必不可少,如果某网络平台组织架构具有明显的层级特征,特别是若组织者中历史上有参与传销活动的不良记录,则该网络平台基本可确定为网络传销的侦破对象。

(三)做好调查取证、掌握关键证据

网络传销调查取证工作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某个网络平台是传销组织的调查取证;二是该传销组织事实上从事了传销活动的调查取证。这是前后相继的两个环节,缺一不可。所有的网络传销都存在人员层级和上下线利益分配关系的制度规定,具体以奖金制度和返利模式的特定算法为表现形势,通过掌握其后台数据,掌握平台如何确定人员层级结构、如何梳理奖金制度、如何确定资金链路的有关材料,可以掌握判定某个网络平台是传销组织的关键证据。

从法律上讲,有证据证明某个网络平台是传销组织,并不意味着该组织事实上从事了传销活动,要证明其事实上开展了传销活动,还需要掌握传销资金流等关键证据。作为经济犯罪案件的网络传销,所有的参与者都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因此其即便借助第三方支付使网络传销资金转移更加隐蔽和虚拟,但传销资金流是客观存在的,以资金的动态变化为切入点,根据交易主体、交易内容、交易时间、交易次数,掌握账户信息,锁定核心账户、摸清账户关系,理清资金交割渠道,有助于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锁定关键证据。

(四)掌握现代化信息处理手段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越来越多地被传销组织者采用,网络传销日益朝着技术化、信息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传统的侦查手段和取证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网络传销类案件的侦破需求。做好网络传销侦破工作,首先需要从海量信息中搜索出网络传销信息,由此才能锁定网络传销侦破对象;其次还需要对网络传销的海量信息进行筛选分析,以掌握关键传销证据。做好这两项工作,依靠传统的人工手动分析是根本不可能的,离不开大数据分析技术的支撑,I2、Datax、分析大师等可视化资金分析软件不可或缺。

(五)加强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治理合力

网络传销就其涉及的经济活动内容分析,需要政府多个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比如网络产品传销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范围;网络金融传销属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范围;网络服务传销属于民政、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众多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如果有关职能部门有效发挥作用,防患于未然,并未形成性质严重的网络传销案件,客观上就不需要公安部门介入。因此,构建合理的网络传销政府管理体制,理顺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网络传销治理工作,对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是完全必要的。为此,一是可以考虑成立类似网络传销综合治理办公室这样的机构,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这便于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形成治理合力;二是应坚持共建、共享、共用理念,大力推进公安部门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数据融合,积极构建政府大数据平台,实现公安数据、政务数据、社会资源数据、互联网公司数据有效汇聚,彻底打破数据壁垒和数据烟囱,实现数据整合,这有助于充分发挥网络传销治理的大数据优势,收到良好的治理效果。三是在优化技术支撑方面,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打破各自为战、自成体系的单打独斗格局,积极加强协作交流,按照比较优势合理分工,对各职能部门的技术手段及模型工具予以归集、整合,这一方面可以有效降低技术手段开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实现手段运用的规模收益,避免技术手段的闲置浪费,进而有助于加强网络传销的综合治理工作,取得理想治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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